經查,吳亦凡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進行虛假申報、透過境內外多個關聯企業隱匿個人收入,偷逃稅款,同時存在其他少繳稅款的行為...
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亦凡強姦、聚眾淫亂案,對被告人吳亦凡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
首先法律上沒有專門對婚內強姦進行規定,而婚內強姦的定義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性自由意願,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
不過宋小龍拒不承認自己強姦,他聲稱自己當時醉酒,進錯了房間,認錯了人,誤把林女士當成女友芊芊,才會發生不應該發生的事,他也不是故意的,怎麼就成了強姦...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鮑某某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其行為已經構成強姦罪,猥褻不滿14週歲的幼女,其行為又構成猥褻兒童罪,應數罪併罰...
2、男子唐某明知秦女士處於醉酒狀態,防衛能力明顯削弱的情況下,卻依然趁機與其發生不該發生的事情,此舉明顯違背了婦女意志,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換句話說,案發當晚,男子吳某由於會錯了意,與醉酒熟睡中的韓女士發生關係,屬於誤判,主觀上屬於過失行為,而並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性,屬於“過失強姦”,因而並不構成強姦罪...
此處莫某隻是強姦罪的幫助犯,而債主則是本罪的直接實行犯,也就是說,丈夫莫某為還債在飯裡給妻子下藥的行為和債主與妻子發生關係的行為,共同構成了一強姦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