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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侵犯女子致其墜亡,又叫來弟弟碾壓屍體偽造現場,如何評價?

由 身邊的刑法 發表于 美食2023-01-30

【簡要案情】一天深夜,女大學生小煙步行回家。駕車經過的王一在酒精刺激下,心生歹念,停車搭訕,以時間太晚為由取得小煙信任將其帶回家,承諾第二天送其回家。

次日凌晨,王一欲在沙發上對小煙實施侵犯,強行摸小煙身體,小煙以小解為由跑進衛生間,從16樓窗戶處墜下。

王一找到弟弟王二,兩人經合謀,由王一開車對小煙屍體粉碎性碾壓,偽造車禍現場。

檢方認為:王一違背婦女意志,欲對小煙實施強姦,並造成小煙墜亡的嚴重後果,應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二幫助王一毀滅偽造證據,以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王一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王二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由真實案件改編,為不引起不必要討論,本文隱去案發時間及地點,文中人物均為化名。旨在透過對本案例的分析,討論說明自已對本案案件定性的看法,畢竟我們尚存在不同刑法理論的爭鋒,根據不同理論不同觀點可能得出案件不同的處理結論,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了。以下結合案例,展開分析,敬請閱讀和指導。

王一欲侵犯小煙,並已對小煙實施了暴力、脅迫行為及摸身體的行為,由於小煙的墜亡導致王一未能完成對小煙的侵犯,這是本案中王一的行為之一,如何評價該行為呢?

王二的這兩個行為在定性上並不複雜,就王一的行為之一來看,王一採取暴力方式,使得小煙不敢反抗,或趁小煙處於孤立無依的境地,欲與小煙發生關係的行為,客觀上侵犯了小煙的性自主權,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問題是,雖然王一客觀行為是強姦行為,如果要認定王一涉嫌強姦罪,就要足夠的證據支援其主觀具有強姦的故意,在為輕信口供的原則下,如果不能取得王一可靠的供述,難以證明其強姦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王一涉嫌強姦罪。那麼,王一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了?答案是否定的,強姦故意中一定包含著強制猥褻的故意,強姦行為中一定包含著強制猥褻行為,因此,在不能證明王一強姦故意的情況下,至少可以認定王一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既遂)。

但是,本案中,王一隻所以未能完成強姦小煙的行為,是因為小煙藉口小解去衛生間從窗戶墜亡所致,因此,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王一涉嫌強姦罪(未遂)。那麼,對於小煙的墜樓導致死亡的結果是否應歸屬於王一呢?

根據《刑法》第236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第3款第(6)項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婦女,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本條是刑法關於強姦罪基本犯與結果加重犯的規定,強姦罪的基本犯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第3款第(1—6)項又規定了六種加重處罰情節,即在成立強姦罪基本犯的基礎上,又具有加重處罰情節之一的,就是強姦罪的結果加重犯,法定刑陡然提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如何理解“強姦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呢?

由於基本犯與結果加重犯在法定刑上相差明顯,為防止不當侵犯人權,刑法理論對結果加重犯的成立規定了嚴格的條件,要求加重結果必須與基本犯行為具有刑法上直接因果關係,就強姦案為例,是指為強姦過程導致被害人器官受損、突發疾病死亡等,由強姦行為直接導致的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從條文規定來看,“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與“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是並列關係,根據同類解釋的規則,強姦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必須與重傷或死亡具有等價性,因此,不能將“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視為本項的兜底條款。

“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是指與強姦行為有直接關聯的其他嚴重後果,如姦淫導致幼女懷孕的、姦淫婦女精神失常因此自殺傷的、強姦導致婦女流產的等,均應視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但是,婦女被強姦後自傷或自殺的,不應認定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本案中,王一在對小煙實施強姦過程中,小煙墜樓死亡,其死亡並不是由王一強姦罪基本犯行為所致,因此,小煙的死亡與王一的強姦之間沒有刑法上直接因果關係,不能將小煙死亡的結果歸屬於王一,王一隻負強姦罪基本犯(未遂)的刑法責任,對王一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內從輕處罰,這是觀點一;觀點二認為,本案中,應將小煙死亡的結果歸屬於王一,是王一的強姦行為所致,適用”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法定刑,即對王一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法定刑幅度內從輕處罰。

本文支援觀點一

,您支援哪一種觀點呢?

小煙墜樓後,王一為了掩蓋罪證,與王二合謀碾壓小煙屍體,這是王一與王二實施的行為,如何評價兩人的行為?

本案中,人客觀(或違法)層面來看,王一與王二共同實施了偽造及毀滅證據類犯罪,兩人系共同犯罪,從作用上來看,兩人均系正犯,應負主犯的刑事責任。從責任層面來說,王一對小煙實施犯罪行為後,為逃避處罰,我們不能期待王一能不去偽造或毀滅證據,因此,王一自己偽造或毀滅自己的犯罪的證據的行為,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阻卻責任,即雖然王一客觀上有法益侵犯行為,由於不具有責任而不構成涉證據類犯罪,但是,王一開車碾壓小煙屍體的行為,另涉嫌故意毀壞屍體罪,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親親得相首匿“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指直系

三代血親

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隱瞞,不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依照法律規定也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漢代法律規定得相互隱瞞包庇的僅限於三代以內直系血親及夫妻之間,這也是世上最近的親戚關係,如果法律也賦予這些人之間相互舉報一般犯罪的義務,無異於利用法來大義滅親,這不是良法的初衷。儘管如此,這項有溫度的刑法制度,還只停留在理論討論階段,並沒有被司法實踐所運用。

本案中,王一和王二是親兄弟關係,為最近的旁系血親,如果刑法將得相首匿的物件擴大到兄弟姊妹之間,完全符合我國當下的國情, 有利於重拾道德,一部有溫度的刑法更能深入人心。因此,如果認為兄弟姊妹也可以成為相首匿的物件,那麼,本案中,王二僅涉嫌故意毀壞屍體罪,與王一形成共同犯罪。如果“親親得相首匿”不被司法實踐所運用,本案中,王二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與故意毀壞屍體罪,屬於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

結語:透過以上分析,本案可,王一構成強姦罪,有觀點認為應對王一適用“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加重處罰情節,另有觀點認為,王一僅對自己強姦基本犯未遂的行為負責;王二與王一構成故意毀壞屍體罪,為共同犯罪。據此,應對王一按強姦罪和故意毀壞屍體罪兩罪並罰,對王二應按故意毀壞屍體罪或幫助偽造毀滅證據罪處罰。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呢?不妨留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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