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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特殊身份”伸向未成年女孩的手,其心可誅

由 律品彙 發表于 美食2023-01-20

案例一:繼父多次撫摸繼女兒隱私部位,令人氣憤!

本案提到的犯罪嫌疑人蔣某系被害女孩林某某的繼父。林某某的母親於2018年9月同蔣某結婚,後林某某隨母親與繼父一同生活。沒想到2021年7月開始,繼父罪惡的手便伸向了林某某,要知道當時的林某某尚未滿14週歲,還儼然是一個小孩子。

犯罪嫌疑人蔣某在家中的臥室內,採取用手撫摸林某某的肚子、把手伸進林某某的褲子裡撫摸陰部、用手來回撥動林某某的隱私部位等方式,多次對林某某實施猥褻。

幸好,最終被林某某的母親發現,好在這位母親一點也不含糊,果斷報警,將蔣某繩之以法。

法院在審理之後認定蔣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猥褻兒童罪,判處蔣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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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屬實是難以想象,面對一個叫自己“爸爸”的小孩子,這位禽獸是如何下得了手的!

案例來源:網路

案例二:小學班主任任職期間多次姦淫6名女孩!

本案中的被告人鮑某某,系大專文化,是一名小學教師。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鮑某某利用教師身份,以輔導學習、打掃衛生、打乒乓球等名義,先後將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時9歲、徐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馮某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時9歲)、方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詹某某(第一次被害時9歲)、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騙至學校器材室、辦公室和油印室等處,強迫上述7名被害女學生觀看淫穢圖片和錄影,趁機摸弄各被害人隱私部位,猥褻各被害人共計數十次;又以此方式,姦淫方某某、徐某、馮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共計數十次,並且拍攝該6名被害女學生的裸照或者被姦淫的照片、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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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鮑某某所犯的罪行被人發現並舉報。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鮑某某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其行為已經構成強姦罪,猥褻不滿14週歲的幼女,其行為又構成猥褻兒童罪,應數罪併罰。

鮑某某利用教師身份,在兩年多時間裡猥褻幼女7人,多達數十次,並將其中6人姦淫,又達數十次,還拍攝該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強姦的照片、影片,嚴重破壞學校的教學秩序,極大地傷害學生的身體和精神健康,情節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影響極其深遠,社會危害極大。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鮑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最終決定對鮑某某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之後,鮑某某很快被執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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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這蹭蹭蹭上來的血壓,在看到判決的這一刻終於是有所下降了,怒火(想到一個人的心)也稍微壓下來一點。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疑問解答:

一、只要是猥褻了他人就是犯罪行為嗎?

答:不是。一般的猥褻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只是違法行為,透過治安處罰就可以達到懲戒效果;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猥褻

他人或者婦女

的,就構成猥褻罪,那自然要受到刑法的處罰。

另外還需要特殊注意的是,

猥褻的物件是兒童

,那麼一旦實施猥褻行為就構成猥褻兒童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強姦和猥褻的區別是什麼?

答:(一)

犯罪主體不同

。強姦罪的犯罪主體主需要年滿14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

男子

實施犯罪即可構成;而猥褻罪的犯罪主體沒有男女之分,只要行為人的年齡在16週歲以上(包含16週歲),那麼一旦實施猥褻行為,即可構成猥褻罪。

(二)

犯罪客體不同

。強姦罪侵害的是婦女的性自由權和未滿14週歲幼女的身心健康;而猥褻罪侵害的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除性交以外的性權利的自願選擇。

(三)

犯罪物件不同

。強姦罪的物件僅限於女性,其中包含未滿14週歲的幼女;而猥褻罪的物件沒有影片限制。

(四)

行為方式不同

。強姦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或者姦淫幼女的行為,其本質在於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而猥褻罪則表現為強制猥褻,是指男女之間除性以外實施的所有淫穢、下流的行為,如裸體表演、裸體共浴、裸體按摩以及裸體等。

(五)

有無姦淫的目的

。強姦罪具有姦淫的目的,而猥褻罪沒有姦淫的目的,實施猥褻行為主要是為了蠻子自己畸形變態的慾望,尋求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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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對被告人判處死刑就可以馬上執行嗎?

答:

宣告死刑後不是立即執行

中級人民

法院判處死刑的,並且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如果是

高階人民法院

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因此,宣告死刑之後還會經過複核、核准程式,不是立即就執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物件及核准程式】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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