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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老公與我強行發生性關係,算強姦嗎?

由 魔法江小律 發表于 美食2023-01-25

男女雙方自願登記結婚,就是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嗎?

夫妻之間的性關係,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嗎?

還是僅透過自願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呢?

假如婚內感情不好,遭遇“強姦”,離婚時可以怎麼做呢?

首先法律上沒有專門對婚內強姦進行規定,而婚內強姦的定義是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性自由意願,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

01 案例引入

在河北發生的一起婚內強姦案中,趙某與王某原本是夫妻關係,因感情不和,妻子王某2021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但是4月30日下午1點左右,趙某酒後跑到妻子母親家,向王某索要戶口本,並趁機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係,但最終未得逞。考慮到還有兩個年幼的兒女,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諒解書。

儘管妻子對趙某表示諒解,法院仍以強姦罪未遂判處王某有期徒刑8個月。

02 罪與非罪:婚內強姦的爭議

事實上,婚內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事情並不少見,但像趙某與王某一樣鬧上法庭,最終追究刑事責任的,確實不多。

對於婚內強制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目前仍存在較大爭議,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婚內強制性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比如在上述案件中,趙某與王某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合法夫妻。王某起訴離婚後,法院尚未判決離婚,夫妻之間仍有履行夫妻生活的權利和義務,故不存在強姦。若認為構成犯罪,可能破壞公序良俗,使個別女性濫用法律條款,導致丈夫合法權利受到損害的情況發生。

第二種觀點認為,婚內強制性行為構成強姦罪。

之所以認為趙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是從婚後夫妻雙方居住情況、感情狀況等方面綜合考量的結果。在王某起訴離婚的情況下,趙某與王某之間的婚姻關係已然破裂,即使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但有名無實。不能僅因為存在婚姻關係,丈夫就可以隨意強制與妻子發生性關係。趙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應當認定為強姦罪。

那麼在司法實踐中,發生婚內強制性行為時,

會作為強姦案件處理嗎?

事實上,只有極少數情況下,婚內強姦才會按強姦罪論處,一般包括三種情形:

1。男女雙方雖已登記結婚, 但尚未建立起感情,且未同居,也未曾發生性關係,同時女方堅持要求離婚;

2。夫妻感情破裂,且長期分居;

3。雙方在離婚訴訟期間,男方強迫與對方發生性關係。

03 離婚程式:婚內強姦對離婚的影響及建議

既然婚內強姦一般不會被認定為犯罪,那麼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存在婚內強姦的情形,會給離婚訴訟的支援判決增加籌碼嗎?

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婚內強姦會對離婚訴訟產生何種法律後果。但是在現實中,強姦往往伴隨著暴力行為,比如存在肢體暴力、性暴力等。

如果被認定為家庭暴力,屬於嚴重過錯情形,

施暴方作為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中也會相應地承擔不利後果。比如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而准予離婚,並且對過錯方不分或少分財產,無過錯方還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即便如此,想要證明存在婚內強姦及家暴情形,需要提供相應證據。

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需要證明確實違背婦女意志。比如家裡有監控或錄音,能夠證明妻子已明確拒絕,丈夫仍違背其意願發生性行為;或者從結果上看,丈夫的行為給妻子造成肢體傷害後果,需要提供相應的診療記錄。如果這些都沒有,嘗試提供事後溝通的錄音證據,比如在夫妻談話中,女方提及是在自己不情願的情況下,男方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同時男方對此事實明確予以承認。如果強姦發生在分居之後,也需要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雙方已分居。

除此之外,婚後發生強姦情形時,被害人還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04 女性自由:同居權利的邊界何在

在我們的日常觀念中,不同居何以謂之婚姻和家庭。法律上而言,夫妻同居權也包括互相發生性關係的權利。或許,這就是為什麼婚內強制與妻子發生性行為,丈夫也難以被判強姦罪的底層邏輯。

但是,

即使丈夫有同居的權利,也只能是一種請求權,而非支配權。

也就是說,同居權是指有請求與對方發生性關係的權利,但無權強迫對方履行同居義務。更何況,權利的邊界是他人的權利,丈夫的同居請求權並不凌駕於妻子的性自主權利之上。

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上,強姦罪並未將丈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因此,即使在婚姻關係內,老公也沒有傷害妻子身體和性的豁免權,而是仍然應當尊重妻子的性自主權,保護妻子的身心健康。

當然,除了家庭內部的改變,社會支援更為重要。法律需要給婚內強姦行為以更加妥當、合理的懲罰,相關機構也需要為女性權益維護提供更多幫助。只有制度託底,社會關心,女性才能真正走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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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婚內強姦強姦罪離婚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