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到一位當事人,犯重婚罪如何不起訴,我告知他在很多情況下檢察院都有可能對你作出不起訴決定,我總結以下幾點:
一、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構成要件,主要分為主觀方面不符合和客觀方面不符合。
二、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關於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因為犯罪情節輕微,同時存在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節,依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三、行為人有犯罪事實,但是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酌定不起訴的決定。
檢索的案例如下:
序號
案號
基本案情
檢察院認為
結果
1
安檢刑不訴〔2016〕41號
1996年9月25日,同案人熊某某(另案處理)與被害人周某某登記結婚。2014年7、8月份,同案人熊某某網上認識了被不起訴人魏某某,兩人經常在網上聊天,後熊某某在南昌市開了一家鋁材加工店,並在2015年過年期間與魏某某見面,見面後兩人很快就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2014年底,同案人熊某某向法院起訴與周某某離婚,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2015年10月初,魏某某懷孕,同案人熊某某便租下了南昌市一房屋供魏某某生活,熊某某則偶爾到此居住。2016年7月8日,被不起訴人魏某某產下一子。 被害人周某某於2016年9月7日到公安機關報案,同月8日,同案人熊某某與被害人周某某被法院判決離婚。
被不起訴人魏某某在與熊某某生活期間,
主觀上並不知道熊某某有配偶,其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不起訴
2
寧檢一部刑不訴〔2021〕Z41號
被不起訴人雷某某與桑某乙於2000年1月20日在寧陽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徐某某與桑某甲於2005年1月6日在寧陽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06年至2014年年初,雷某某夫妻二人一同在寧波打工,後桑某乙返回老家寧陽縣,雷某某繼續在寧波打工至今。2016年12月,雷某某租住寧波市北侖區。2016年6月,徐某某來到寧波市北侖區。2020年前後,雷某某在明知徐某某已結婚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其在自己租住的寧波**宿舍**室共同居住。
雷某某具有與他人一同生活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其行為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不起訴
3
阿檢公訴刑不訴〔2020〕3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在2004年經人介紹與阿克塞縣的張某乙相識,半個月後兩人在未登記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舉行婚禮後,以夫妻名義生活,並於2005年5月8日生育一女。婚後一個月左右被害人張某乙出現精神疾病間歇性發作狀況。2010年1月份,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帶著女兒張某丙離開阿克塞縣去廣東打工,在此期間和現任丈夫黃某甲相識,兩人於2014年10月10日在湖南省永州市**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孩,並將與張某乙生育的女兒張某丙改名為黃某乙。
張某某的上述行為
符合不起訴條件
。
不起訴
4
鶴檢公刑不訴〔2018〕22號
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於2004年9月1日與雲南省洱源縣的李某某甲在洱源縣民政局登記結婚,並於2005年8月18日生育一子。2015年初李某某離開夫家回到老家找工,期間與鶴慶縣的陳某某相識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於2017年4月21日生育一女陳某某甲。
犯罪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不符合起訴條件。
不起訴
5
臨羅檢一部刑不訴〔2019〕11號
2015年以來,被不起訴人徐某某在與被害人張某某存在婚姻關係期間,與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在臨沂市多次共同出入居住。2017年清明節,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將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的名字刻在其祖墳墓碑。被不起訴人徐某某現正處於懷孕階段,胎兒生父不詳。
現有證據無法認定被不起訴人徐某某與王某某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故本案
事實不清、證據不符合起訴條件
。
不起訴
6
安檢公訴刑不訴〔2018〕152號
2011年,被不起訴人尚某某、楊某某夫妻二人得知關於安吉縣某某鎮某某區塊徵地拆遷的政策如夫妻二人離婚可每人分到一塊宅基地的政策後,為多騙取一塊宅基地,二人採用假離婚的手段於2011年6月14日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2013年下半年,被不起訴人尚某某又得知徵地拆遷的政策改變,需要其離婚再結婚滿兩年才能獲得宅基地的情況後,便與楊某某商量,由被不起訴人尚某某出面與王某某辦理結婚手續,給王某某5萬元好處費,待登記滿兩年分得宅基地之後再予以離婚。
犯罪情節輕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可以免除刑罰
。
不起訴
7
市中檢刑不訴〔2021〕5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與趙某某自2017年3月在薛城**小區租房共同居住,2017年7月,雙方開始在棗莊市市中區一小區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18年5月,張某某、趙某某又在棗莊市市中區小區共同居住。張某某2018年9月12日才和前妻辦理離婚,2018年9月17日趙某某為張某某生下兒子張某某。2019年5月張某某、趙某某二人分開。
犯罪情節輕微
,被不起訴人歸案後
認罪認罰、真誠悔罪,具有坦白量刑情節。
被害人
出具書面諒解書,並表示撤回控告,不再追究張某某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可以免除刑罰。
不起訴
8
泌檢刑不訴〔2021〕27號
田某某與被不起訴人艾某某於2017年2月份登記結婚,後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被不起訴人艾某某於2020年5月份起訴至法院與田某某離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被不起訴人艾某某於2021年2月6日又與席某舉行婚禮長期生活在一起。
初犯、偶犯
,
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且認罪認罰。
被不起訴人艾某某已
取得被害人諒解
,並已解除與其的婚姻關係。
不起訴
9
撫檢一部刑不訴〔2020〕37號
被不起訴人肖某甲與馬某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撫寧區與馬某某居住,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2020年6月11日肖某甲與馬某甲離婚,現馬某甲申請撤案並諒解肖某甲。
自願
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
已離婚並
取得被害人諒解;無前科劣跡,系初犯;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
不起訴
10
溫永檢一部刑不訴〔2020〕204號
被不起訴人徐某甲與徐某乙於1992年經人介紹認識,於1993年育有一子,後於2015年3月19日登記結婚。婚後,兩人感情不和,處於分居狀態但未離婚。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訴人徐某甲與金某某相識,後被不起訴人徐某甲在與徐某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金某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徐某甲已告知金某某自己已婚的事實,但二人仍繼續共同生活。
徐某甲已與徐某乙
達成調解協議
,徐某乙表示諒解並申請撤銷控告,被不起訴人徐某甲具有
坦白情節並自願認罪認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的規定,可以
免予刑事處罰。
不起訴
11
鄂曾都檢刑不訴〔2020〕55號
2006年,餘某某從隨州應徵入伍結識了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兩人2014年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餘某某懷孕後,二人在餘某某老家舉辦婚宴。後餘某某要求張某甲和自己辦理結婚登記,但張某甲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2016年3月,張某甲和餘某某之女張某乙出生,兩人一直以夫妻名義在隨州市一小區生活。2017年底,張某甲以退伍後要在北京當地找工作為由,長時間不回隨州探視餘某某母女,拒絕付撫養費。
2018年9月29日,餘某某向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報案,要求追究張某甲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經民政部門查詢,張某甲與劉某某於2015年4月24日在北京市西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2018年4月2日離婚;2018年6月29日,張某甲與夏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
鑑於張某甲與餘某某雙方已達成
和解
,張某甲支付撫養費,
餘某某自願放棄追究張某甲刑事責任
;張某甲無違法、犯罪經歷,屬
初犯,悔罪態度較好
,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不起訴
作者:王標律師,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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