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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下一個酒駕?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由 香港奇點財經 發表于 科技2021-05-12

ESG+FinTech專家奇點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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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點到為止,不做詳細闡述。開門見山,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簡稱幫信罪),近期呈現激增態勢,發案率極可能步酒駕之後塵。實務中,各地民警和檢察官朋友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對於如何把握“幫助犯”與“正犯”之間的關係,以及證明哪些行為實施才能完成舉證義務,有爭議。作為在野法曹,颯姐談一點個人看法。

01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從一重判刑。

02實踐

大企業做法:與客戶做切割,從當下某銀行宣告不服務比特幣等虛擬幣交易結算,可以看出,在反

洗錢

壓力下,內部合規機構給了決策層較大壓力,為避免違法甚至犯罪的風險,寧可得罪灰色客戶,也要儘快做切割。更有企業開始修改對外合作協議,將義務轉嫁給處於弱勢地位的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做法:颯姐接觸了河北等地一些涉案中小企

業主

,他們出租伺服器、為客戶提供廣告宣傳和引流服務。目前,IT、自媒體、第三方支付是幫信罪的多發行業。據瞭解因幫信罪被抓,最“冤”的是某地一位農民收了80元將自己的銀行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他人詐騙跑路,該人與出租伺服器的、打廣告的一眾“幫助犯”被羈押在同一看守所內。

03問題

新罪名引發新爭議,基層辦案機關重點關注的是:“什麼是明知?”這一主觀要件,只要價格畸高或交易方式匿名,就反推嫌疑人知悉對方有

違法

行為還提供服務,因而構成幫信罪。但是,從張明楷老師的觀點看,幫助犯的共犯化分為三種類型:

(1)絕對正犯化,直接將幫助行為規定為犯罪,刑法第120條之一第1款,直接將行為升為正犯;

(2)相對正犯化,是否將幫助行為認定為犯罪,取決於幫助行為是否嚴重侵害了法益,如社會

管理秩序

等,詳見刑法第358條第1款。

(3)幫助犯的量刑規則,沒有將幫助犯提升為正犯,幫助犯還是幫助犯,只是刑法分則專門規定了獨立法定刑,幫信罪就是代表罪名。為他人提供網際網路技術支援的行為本身,性質還是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行為,因此,要想幫信罪成立的前提是“正犯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不法行為”(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第430頁),颯姐認為,這起碼錶明辦案機關有一個證明義務,那就是嫌疑人所幫助的人起碼已經犯有符合構成要件的不法行為(不一定有責任能力,但必須已經達到不法的層次)而不是在苦主報案後,在未查到正犯符合構成要件的罪行前,先把“幫助者”羈押判刑,這種做法是草率的。

04思考

筆者理解幫信罪設立初衷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法益,但是刑法的功能不僅僅是保護法益這一個,還有其他重要功能亟待保護。中小企業本來就掙扎在生存線上,民營中小企業解決了多少家庭的就業,承擔了多少社會功能,讀者朋友們心明眼亮。

保護民營中小企業也是全社會的共識。刑法必謙抑,否則刑法正當性何存。限縮幫信罪,限制打擊面,給IT、自媒體等行業一定的生存空間。水至清則無魚,法律是一門技術,更是一門如烹小鮮的藝術。

如上,感恩讀者!!(本文編輯:卜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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