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提供網際網路技術支援的行為本身,性質還是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行為,因此,要想幫信罪成立的前提是“正犯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不法行為”(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第430頁),颯姐認為,這起碼錶明辦案機關有一個證明義務,那就是嫌疑人所幫助的人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