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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並舉 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由 金臺資訊 發表于 歷史2021-06-19

全國各級法院要認真學習貫徹《意見》精神,多措並舉,最佳化行政審判資源配置,減少當事人訴累,切實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為深化行政訴訟制度改革,最佳化行政審判資源配置,推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推進行政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於6月1日起施行。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簡而言之就是做到“案結事了,息訴罷訪”。其本質在於減少當事人訴累,定分止爭、化解矛盾,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為此,全國各級法院要認真學習貫徹《意見》精神,多措並舉,切實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一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著力解決化解行政糾紛渠道不足、方式單一、權利保障不充分等問題,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解紛需求,把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作為行政審判的重要著力點。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無過錯的案件,不是簡單一判了之,而應深入瞭解當事人訴訟的真正目的,盡力解決當事人的實際困難;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過錯的案件,也不是簡單下判,而要及時指出行政機關存在的問題,給出一定時間讓其自行糾正,並取得行政相對人的諒解。

二是在行政審判中重視做好協調工作,推動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探索構建分層遞進、繁簡結合、供需適配的多元糾紛化解機制,最佳化審判資源配置;探索建立行政訴訟協調、和解機制,強化行政爭議的訴源治理和多元化解;探索建立與行政案件繁簡分流相銜接的訴前和解機制,促進行政爭議訴前分流;樹立“行政訴訟無小案”和“大協調”觀念,在不違反法律、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多做協調工作,促使案件得到和解,以達到案結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三是開闢多方參與、多方協力渠道,以推進行政爭議源頭化解、多元化解、實質化解。切實做好訴源治理,把法院定分止爭職能與政府社會管理職能有機結合,建立多元參與協調機制。取得黨委、人大支援,積極引入第三方力量,協助做好對當事人釋理說法工作;推動“楓橋經驗”在行政訴訟中的運用,藉助職能機構、行業協會、群團組織、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等協助解決不同的行政爭議;對於涉及行政執法過程中專業的問題或者疑難複雜的問題,選擇諮詢相應領域的專家、學者以及行業協會成員,提升整個爭議化解過程的縱深度;建立起上下級法院聯動和院領導、庭長、承辦人三級聯調機制,將行政協調貫穿行政訴訟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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