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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多長時間?如何認定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由 勞動法那點事 發表于 遊戲2021-04-12

“試用期”是每個勞動者要經歷的階段,不是單位說了算的,國家是有法律法規限定的。那麼,試用期最長是多少?怎麼認定工人不符合錄用條件?本期內容,給大家講講試用期有關規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募的員工考察實際工作能力、身體狀況、勞動態度等時間段。也是勞動者對單位的考察適應階段。在規定的試用期內,當事方雙方發現實際情況與對方介紹的情況不一致時,有權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時間的長短由單位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不同崗位來確定,試用期有上限,沒有下限,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但是最長時間不能超過6個月。

具體而言:

1。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2。 勞動合同期限為6個月到1年,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3。 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4。 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5。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得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簡單說不得在試用期滿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6。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間就是勞動合同期限。

需要注意: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不能延長。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只能轉正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者不適合工作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單位在試用期付給職工的工資不低於同崗位的最低工資,或者不低於正式工資的80%。這是勞動法保護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強制性規定。

5。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標準,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索賠。

6。用人單位僅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糾紛的,將按照事實勞動關係進行處理,很大風險需要賠償員工雙倍工資,“吃虧”的往往是單位。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怎麼認定?

1。用人單位錄用該勞動者時,有明確文字記載的錄用條件。

2。勞動者各方面的表現與錄用條件的要求不一致。

3。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確鑿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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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試用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勞動者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