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近日,網傳河南鶴壁一女生被同校3個女生長期霸凌,手段之殘忍令人髮指!很難想象這是一群在校學生能夠做出的行為!
目前警方已經通報,涉案人員已經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也就是最起碼已經被刑事拘留,後續可能會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在這個惡性事件中,哪些人或部門應當承擔什麼責任呢?我們一一分析:
一、學校
學校應該對學生的安全負責,積極防治校園欺凌案件,讓校園成為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但這並不是說發生在校內的校園欺凌案件學校就一定要承擔責任。
如果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權傷害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害,但學校本身不存在過錯的,學校不需要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的情形,學校應當承擔責任,第9條有一項規定是“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學校需要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在本次事件中,網傳內容能夠證明學校早已知曉該事件,卻未能採取任何、甚至對家長的求助置之不理,顯然需要對事件的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相應的負責人,比如校長、班主任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該免職的免職,該開除的開除。但基本上不會被行政拘留或承擔刑事責任。
二、施暴學生
此次事件中,受害人已經年滿16週歲,施暴者是同校學生,可以確定肯定已經達到了刑法上可以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構成犯罪的,可以判刑了。
我國刑法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施暴學生可能涉嫌聚眾鬥毆犯罪,最終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但是如果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3、可能涉嫌猥褻罪,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名施暴學生手段殘忍、甚至用筷子捅受害人下體,透過侵犯隱私部位分割受害人的性羞恥心,可能構成猥褻罪。
三、其他人員
如果受害人家長已經報過案、向教育部門反映過該事件,卻均未得到及時救助,有關人員和部門涉嫌瀆職甚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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