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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高效完成上百卷證據材料?涉網際網路案閱卷“三法三技”

由 歐樂關注 發表于 汽車2021-06-28

作者

任素賢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法院辦案標兵、刑法學博士研究生、國家法官學院上海分院兼職教師、上海政法學院兼職教授

涉網際網路刑事案件與傳統刑事案件相比,犯罪形式、侵害範圍等有明顯不同。對於此類案件,偵查機關調取的證據材料少則數十卷,多則幾百卷,檢察官面對如此龐大的卷宗體量,如何高效地完成閱卷工作,構建邏輯清晰、結構完整的證明體系,在庭審中精準、有效地呈現證據,最大限度地避免冗長的舉證質證環節,呈現給法官達到預期目的的閱卷效果,是一個值得研究和探討的問題。

涉網際網路刑事案件的特點

01

涉網際網路刑事案件如網際網路非法集資、網路電信詐騙、網路賭博、網路傳銷等存在三個明顯特徵:

一是犯罪隱蔽性強。

除少數犯罪持續時間不長即案發外,大量案件從行為人著手實施犯罪至案發均有一個較長的週期,具有“放長線釣大魚”的特點,且真實專案與虛假承諾、合法交易與違規操作等相互交織,具有較強的偽裝性與欺騙性,侵害後果也較為嚴重,給司法實踐帶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困惑。

二是案件事實複雜。

涉網際網路刑事案件不僅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人數眾多,被害人一方人數往往也是動輒上萬。

一方面,

藉助網際網路技術,投資數額的起點大大降低,原來被拒之門外的中小投資者藉助網際網路平臺,紛紛躋身於網際網路的“熱潮”中。

另一方面,

網際網路技術簡化了投資的流程,不透過業務員直接在線上平臺投資這一模式已為大眾所認可,操作更便捷的手機平臺客戶端也得到了普及,使參與人數進一步增多。

三是證據呈電子化。

網際網路領域下的犯罪行為多以數字化方式完成,為證據的固定、認定帶來了新的挑戰。與純線下的犯罪模式不同,行為人實施犯罪過程中網際網路平臺的運營會產生大量歷史資料,如網際網路借貸平臺的歷史交易資訊、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付款記錄、網際網路眾籌的籌款記錄等,這些電子資料一般儲存於供應商提供的伺服器中,對提取的形式、流程以及電子資料的流轉、審查、判斷等均有嚴格的要求。

涉網際網路刑事案件閱卷的方法

02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閱卷作為決定庭審成敗最重要的準備工作,筆者從宏觀層面提煉了價值衡平、複雜解釋、要素選擇三個方法。

(一)價值衡平

提起公訴不僅僅是一個打擊犯罪的活動,也是體現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過程,在衝突中實現公平正義需要在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訴訟效率發生衝突時進行價值選擇。如果一味地出於打擊犯罪的目的,在閱卷時就會有所偏向,忽視有利於被告人證據的選擇和深入審查,在法庭上就會出現公訴人宣讀完證人證言後,辯護人會申請宣讀同一份證言的不同內容,證明有利於被告人事實的存在,導致庭審中出現大段宣讀證人證言的現象。

客觀地將有利於和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均予以擷取、選擇並呈現在法庭上,秉持既打擊犯罪又懲罰教育的宗旨,從正反兩方面予以論述,更具有說服力和可信度。

(二)複雜解釋

卷宗擺在檢察官面前,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此罪還是彼罪,將卷宗簡單地從頭看到尾,單純地羅列證據、還原事實,將擷取的證據串成證據鎖鏈,根據四要件來一一“配置”,上述用證據對事實進行還原的方法看似屬於簡單學科的範疇,但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等行為是還原論無法解釋的,因為它的整體並不等於部分之和,簡單地認為每個要件都有證據支撐就可以還原事實,這是機械認定,也是有些案件的起訴、判決超出社會公眾一般認知,導致輿情產生的原因所在。有些事物本身是簡單的,因為它再具有多麼複雜的法律關係,依然是可以用證據“看”見,而複雜的是事物之間的關係,這些關係是無形的且存在著不可知的變數,所以檢察官閱卷時不光要看到事實本身,

對於事實與外部世界、內部世界的諸多聯絡,也是需要我們審視的地方。

(三)要素選擇

在網際網路技術高速發展的背景下,行為人往往打著金融改革和創新的旗號,導致新型別案件頻出,事實錯綜複雜,涉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紛爭。如何在複雜的關係中尋找出一條清晰的脈絡呈現在法庭上,需要檢察官面對海量的證據材料,按照事實、量刑、財產三大要素,智慧地構建證明體系,固定一個邏輯清晰、層次分明的事實脈絡。筆者在指導年輕法官時發現,他們高分通過了司法考試,走上工作崗位面對卷宗材料卻無從入手,究其原因,是法學教育與司法實務之間存在一個真空地帶,課堂上無論講授多麼複雜的案例,都刪除了與案情無關的要素,學生們學的是在現成的證據材料裡分析案情、判斷事實、適用法律,但沒有學過如何對證據材料進行初步篩選。現實的卷宗材料裡有大量與後續指控事實無關的材料,以及不同時間段前後矛盾的材料,它需要司法工作人員先判斷哪些材料與案件有關,哪些材料與案件無關,有矛盾的證據材料哪些是可以用於認定事實,哪些是掩蓋了事實真相需要我們撥開迷霧。

對卷宗材料的先行篩選需要經驗的積累,需要在接觸一個又一個案件材料後養成的清晰思維和理性判斷的指導,在此基礎上才能固定事實、搭建證明體系。

涉網際網路刑事案件閱卷的三個技巧

03

在宏觀層面上對閱卷進行抽象方法的提煉之後,從具象層面再提煉出結構分類、水平思考、複合學習三個技巧。

(一)結構分類

對一些疑難複雜案件如何將“故事”講清楚是一個難題。筆者曾審理一起證券資產化刑事案件,犯罪事實涉及十餘家公司、企業,資金在不同公司之間流轉,合法資金與非法資金相互混同,如何釐清事實的脈絡需要下一番功夫。如果從被告人的行為入手,按照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從卷宗材料裡擷取相應的證據一一對應,在犯罪事實的描述上無論是合議庭還是旁聽人員均無法明瞭。檢察官沒有按照上述方法,而是進行了邏輯構建,先用證據材料交代各家公司之間的關係,對網際網路企業背景情況做一個說明,然後按照事情發生的時間脈絡逐一呈現整個犯罪事實。這樣的庭審展示需要對證據材料做一個結構化分類。

所謂結構化分類是指對事物先總後分、先概括再詳述的一個分類模式,強調先框架後細節、先總結後具體、先結論後原因、先主要後次要,可以有縱向和橫向兩種結構

,此種模式可以避免對同一證據在不同事實中重複使用。比如有的P2P案件行為人有海量非法集資的事實,事實與事實之間存在共同的證據,如果沒有根據案件自身情況有針對性組織證據結構,而是一節一節擷取證據,造成證據雖然事先分了類,但其實不同組之間有交叉,這種分類模式不但效率不高,而且易造成庭審冗長。抓住案件的關鍵點,避免幾條不相干的線同時進行,在證據與證據之間的分組上構建有關聯且遞進的邏輯關係,以及高度概括證明要點,也是實現高質量庭審的一個保障。

(二)水平思考

水平思考是將思維、感知思維、自我組織系統地整合在一起,在同一思考方向上進行水平的移動,

它要求檢察官在對卷宗閱卷後得出的對抗事由與辯方的辯解事由在同一水平線上,而不是兩條不相干的線上互相推進。筆者審理一起因詐騙轉化為搶劫的案件,辯護人和檢察官對是否構成既遂有不同意見。辯護人認為詐騙的既遂不影響轉化後搶劫的未遂,而檢察官提出是否構成既遂不能採用目擊控制的理論。辯方將事實分割成詐騙與搶劫兩個部分,沒有進行整體評價,認為被告人前期行為構成詐騙既遂,但後期贓物被被害人當場搶回,故最終案件依然應認定為未遂。但檢察官沒有對此予以迴應,而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認為對財物應按照控制說來認定既未遂,顯然出現了一個案件裡對指控的事實存在著兩條不相交的線。

在另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辯護人提出三個觀點:一是其所代理的被告人與另一被告人系兄弟關係,而一審均判處了實刑,量刑過重;二是被告人系公安的臥底,有立功表現;三是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一審量刑過重。檢察官的迴應僅僅是對原判量刑是否過重展開辯論。本案中辯護人看似只提出了量刑過重的辯護意見,但實際上三個觀點存在重複,正確的表述應是自首和量刑兩個觀點,但因為提煉觀點時的錯誤混淆了檢察官的視線,導致檢察官只對量刑過重予以了迴應,沒有準確地尋找觀點並確認結論。檢察官透過閱卷做出的庭審準備,有時與辯方所提觀點並不完全一致,有時做了準備但庭審中辯方並沒有提出,有時對辯方所提出的觀點檢察官透過閱卷並沒有事先準備,此時除了對卷宗材料做到全面、熟練佔有和理解外,還需要靈活應對,隨時調整思考方向,避免出現上述在兩個不相干的線上各自推進的現象。

(三)複合學習

涉網際網路刑事案件與傳統刑事案件相比,在證據形式上有明顯的不同,如果像傳統刑事案件一樣逐一調取幾萬甚至幾十萬份被害人言詞證據顯然不現實,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儲存於電腦上的交易記錄、合同、財務報表,遠端伺服器裡的交易記錄、原始資料等電子證據是涉網際網路刑事案件的主要證據。如何在庭審中有效應對辯方提出的技術含量較高的辯護意見,是網際網路時代對司法人員提出的一個新的挑戰。對司法人員來說,除了法律知識外,是否還需要學習網際網路、人工智慧、金融等其他學科領域的知識,大家認識不一。

新時代需要複合型的法律人才,但要求多學科知識的學習尤其是計算機網路知識的學習,是不是對司法人員提出了過高的要求?其他學科的相關知識可以透過鑑定人員、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解決,司法人員是否還有掌握此類知識的必要?上述問題我們已不能迴避。

筆者認為,在網際網路時代隨著大量案件證據電子化現象的快速發展,法律與技術的融合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在此背景下,無論是法官還是檢察官如果不掌握基本的計算機網路知識,會導致卷宗裡電子證據的勘驗筆錄、鑑定意見等不但看不懂,更不能發現其中的問題。筆者曾審理一起利用網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被告人租借境外伺服器,提供搜尋和下載服務,透過分級開放搜尋數量的方式收取會費,誘使充值會員下載淫穢影片並非法牟利。本案涉案人數眾多,且重要證據皆以電子化呈現。辯護人提出在抽取150條資料拼接為磁力連結進行下載後,按照下載速度固定下載完畢的前150個影片作為證據並非科學的隨機取證方式;案件共提取到涉案檔案777個,應全部移交鑑定,而移交的僅160個影片檔案,導致數量上無法匹配,且偵查機關的預先篩選並非由專門的鑑定人員實施;網安人員提取電子資料後置於藍光碟中,因藍光碟容量較大、對裝置要求較高,後期鑑定的電腦難以識別,故又將提取的電子資料分別刻錄成8張、13張普通光碟送交檢驗鑑定,導致電子資料檢驗工作記錄的取證光碟數量與送檢目錄的光碟數量無法一一對應;電腦主機在封存過程中僅對機箱面板上部而沒有對電源口、USB介面等處貼有封條,致使硬碟裸露在外,封存沒有達到在不撕毀封條的情況下無法使用相應裝置的狀態,電子證據難以防止被篡改。

從該案可以看出,電子證據具有專業性、隱蔽性等特點,對儲存介質、提取條件、移送過程等均有著嚴格的要求,提取的電子證據與移交鑑定的電子證據在儲存介質上必須保持統一,否則難以證明電子資料的同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以隨機函式抽取樣本的取證方式是否適當值得探討。很顯然,對於這些問題如果檢察官不懂相關計算機網路知識,對鑑定意見和電子資料勘驗筆錄等無法審查,進而對於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也難以有效應對。

網際網路時代下司法人員不一定是百科全書,不一定精通各種知識,但對於卷宗材料裡反映出的相關問題一定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鑑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可對專業問題提出專業意見,但這些意見只能作為參考的依據,

司法人員要對專業意見有自己獨立的評判,對此就需要對案件所涉相關知識有清楚的瞭解和認知。

|檢察日報

文字:任素賢

圖片來源於網路

| 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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