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這兩部法律來看,《勞動合同法》只是限制用人單位不得利用第40條、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並沒有限制雙方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以及勞動者嚴重違紀解除等情形,但是,《職業病防治法》第35條卻強調“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