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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旅行聚餐抵扣年終獎,合法嗎?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體育2023-01-17

近日,

廣州一家公司釋出的致歉信

引發廣泛關注。

信中提到,

公司未完成年度業績目標,

決定取消發放年終獎,

改成來年請員工旅行聚餐。

有網友質疑:

公司“畫餅”拒發年終獎

屬於“隱性欠薪”。

那麼,

用旅行聚餐等方式抵扣年終獎,

合法嗎?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楊保全律師的專業解讀!

年終獎屬於獎金的一種,一般是每年度末單位給予員工的獎勵,也代表著對員工一年來工作業績的肯定。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關於“獎金”的規定,年終獎和其他獎金同屬於工資的構成部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最低工資標準、加班工資等有強制性規定,但對用人單位是否設定、如何設定年終獎,並沒有強制性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情況下,用人單位以其他方式抵扣,或少發、不發年終獎,已涉嫌違法。例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對年終獎發放形式、發放數額有明確約定,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員工手冊中有明確規定年終獎的相關內容。這時,發放年終獎屬於單位的法定支付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約定以其他方式抵扣年終獎,已屬於“隱性欠薪”。勞動者可以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依法維權。

另外,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沒有發放年終獎的書面約定,但如果發放年終獎已經成為用人單位約定俗成的慣例,勞動者對於年終獎有合理期待,多數仲裁機關及法院傾向於支援年終獎的發放。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於年終獎並沒有事先約定,單位規章制度中也沒有任何關於年終獎的規定,且用人單位沒有發放慣例。這種情況下,年終獎發放與否以及發放標準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

策劃:楊新順 宋勝男

文字:李一鳴

TAG: 年終獎用人單位發放抵扣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