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律師:
我今年已經80歲了。我早年喪偶,一個人把子女拉扯大。60歲那年兒女都成家立業了,我也幸運地遇上了我的後老伴,我們感情一直很好。
隨著年齡的增長,我們不想給兒女增添麻煩,想訂立遺囑安排一下財產。後老伴明確表態不要我的財產,但是我知道她只有一點退休金,沒有自己的房子。雖然我們都同意把我名下的房子給孩子們,但是我想能不能我走了,後老伴還能一直住著我的房子,直到她百年以後呢?這麼多年的感情,我真不希望我走了以後,她居無定所、晚年淒涼,有什麼好辦法嗎?
河北讀者 劉大爺
劉大爺:
您好!您不用擔心,您的想法《民法典》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能夠實現,可以透過訂立遺囑設立居住權來解決您的後顧之憂。
可根據遺囑或遺贈設立居住權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
居住權的法律特徵主要有5點:1、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佔有房屋的公民,公司和其他組織不是居住權的主體;2、居住權的客體只限於房屋,不涉及其他財產;3、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於居住的目的,如果是用於經營是不可以的;4、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相關合同的約定;5、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並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依據《民法典》第十四章之規定,居住權的設定主要有兩類方式: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雙方當事人簽訂居住權合同,並辦理居住權登記。2、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透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居住權的內容主要是指居住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居住人的權利包括:1、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於居住的目的;2、享有附屬於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3、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居住人的義務包括:1、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2、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3、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4、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5、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一定要在專業人士指導下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
《民法典》第十四章用6條規定對居住權的設立形式、合同內容、設立登記、登出登記等做了具體規定。其中前五條主要是圍繞依照合同約定訂立居住權的規定,第六條明確指出透過遺囑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前五條。
據此,您完全可以透過訂立遺囑的方式為後老伴設立居住權,基於訂立遺囑是一項重大的民事法律行為,兼之設立居住權屬於《民法典》的新規定,在設立時需要注意以下3個問題:
1、一定要在專業人士指導下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否則一旦遺囑被認定為無效,透過遺囑設立居住權的安排也會隨之喪失意義。
2、設立居住權的內容應參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進行明確規定和要求,明確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解決爭議的方法等,結合上述內容中提到的居住權人的權利義務,並結合您家的具體情況進行全面、準確的描述,避免產生歧義、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3、法律明確規定居住權是不得轉讓、繼承的,是否能夠出租需要明確提出。
律師寄語
透過遺囑為後老伴設立居住權,確實為像您一樣善良的人提供了法律工具和法律支撐。但透過遺囑設立居住權與透過合同設立居住權相比,前者具有一定的被動性。
遺囑是在立遺囑人去世之後才生效,如果在居住權期間,居住權人有損害房屋或合法繼承人權利的行為,因為居住權已經透過遺囑設立,現行法律規定下合法繼承人尚無救濟途徑,合法繼承人將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也與立遺囑人的本意相悖,所以透過遺囑設立居住權一定要考慮周全、表述準確。
(北京雷傑展達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律師尹紅志)
釋出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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