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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危險駕駛罪相對不起訴案件若干問題的思考

由  發表于 歷史2022-12-29

□ 張吉漢

“醉駕入刑”十餘年來,相關部門因對慎訴認識不到位、聯動執法活力不足、辦案效率低、法治宣傳力度不夠等原因,導致與“寬嚴相濟、分類處理”政策落實還有一定差距。對此,筆者結合白河縣檢察院辦案情況,對近年來危險駕駛相對不起訴案件的若干問題提出以下幾點思考。

一、持續加強刑事法律政策學習教育

當前,“寬嚴相濟”“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部分公檢法機關尚未得到全面正確理解。因此,檢察機關要帶頭學習,從理論上深度把握,在實踐上帶頭培育“雙贏多贏共贏”理念和融合配合思維,透過認真學習省市院關於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及相關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先進工作經驗等,切實發揮員額檢察官聯席會議共同會診和檢察長稽核審批把關作用。

二、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辦公室作用

引導偵查人員熟練掌握醉駕案件不起訴標準。首先,判定會被檢察機關作不起訴處理時,要引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試行安排從事宣傳、勸導、值班等義務性工作,為作不起訴處理提供證據,使危險駕駛不起訴案件在檢察環節真正實現速裁。其次,對酒精含量超過標準,且只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在移送起訴前20日,應書面委託社群矯正機構調查評估,為檢法兩院速裁程式提速加力。

另外,對犯罪嫌疑人出現受傷重,或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情況時,需委託社群矯正機構調查評估的,檢、偵辦案人員應及時溝通,聯合交警部門共同提升案件質效。

三、探索檢察專業化設立專門辦案組

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的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資料顯示,“醉駕”已經成為刑事追訴第一大犯罪,數量遠超位列第二的盜竊罪。目前,檢察機關派駐公安執法辦案中心雖設有速裁法庭,但仍存在著使用少、工作不規範等情況。

因此,建議設立涉嫌交通類犯罪辦案組,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相關作用,有效提升檢察業務核心資料,規範危險駕駛不訴案件辦理。

四、加強對危險駕駛不訴案件的監督管理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條規定,相對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行使。雖然檢察官對相對不起訴具有裁量權,但其最終決定權在於檢察長。危險駕駛作不訴處理是犯罪嫌疑人追求的重要目標,辯護人受犯罪嫌疑人請求,往往成為常見的說情人。檢察機關要清醒地看到“說情送禮打招呼”的危害性,務必果斷採取措施予以預防監督。

首先,違反“三個規定”填報分析是“晴雨表”,沒有填報的情形就不正常。其次,要高頻度評查危險駕駛不訴案件,努力查詢問題,及時反饋,便於預防。

五、全面開展危險駕駛行為普法宣傳工作

開展危險駕駛行為普法宣傳工作是遏制公職人員危險駕駛犯罪行為上升趨勢的重要抓手。

首先,檢察機關要與公安交警部門加強交流,學習危險駕駛不訴案件有關規定,推動辦案結果更公正、辦案行為更廉潔。其次,檢察機關要以“刑事+違紀案例”模式為基礎,透過撰寫公職人員危險駕駛案例開展普法宣傳,做到用身邊案、身邊事、教育身邊人。最後,檢察機關要以檢察建議形式,推動公安交警部門創新開展危險駕駛行為普法宣傳,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作者系白河縣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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