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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企業內退後又就業,是否形成勞動關係

由 勞動報社 發表于 歷史2021-12-14

我從某公司內退後,應聘進入某物業公司從事維修工作,但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由於崗位特殊,我每天除工作8小時外,夜晚接到維修電話也得趕去幹活,可以說是經常加班加點,但物業公司每月只發給工資1800元。

我瞭解到本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2060元,於是要求依法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和支付加班費。可物業公司認為,我與原公司的勞動關係仍然存續,故我與物業公司之間僅形成了勞務關係,可以不執行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請問,我與物業公司之間形成的究竟是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讀者 蔡長慶

蔡長慶讀者:

你與原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雖未消滅,但不能以此來否定另一勞動關係的形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據此,對於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下崗”職工、“內退”職工,到另一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的,視同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按照勞動法規定享受有關勞動待遇。

本案中,你內退後進入某物業公司工作,雖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接受物業公司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顯然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應當適用勞動法關於最低工資標準和支付加班費等規定。你可以就此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潘家永

TAG: 勞動物業公司關係最低工資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