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重大疾病主要是包括:指定傳染病(比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嚴重遺傳疾病(如先天性痴呆、全身性白化病等)和有關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者、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等)。
之前的婚姻法規有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這也就是說,以前患有這些重大疾病是不能夠結婚的。
而現行實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刪除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一條款,同時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法定的義務。它改變了從前對“疾病婚”的看法,今後“疾病婚”不再無效!而是可撤銷。
根據《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重大疾病的範圍:
對此重大疾病的範圍,《民法典》沒有明確列舉規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如下:
第8條: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1) 嚴重遺傳性疾病;
(2) 指定傳染病;
(3) 有關精神病。
第9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並,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為什麼以前這些並不能結婚?
其實最主要是為了保障對方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避免疾病的傳染和遺傳。法律強制規定,就是要在源頭避免悲劇發生。那為什麼現在又放開?
其實對於一些並來說,比如遺傳病,有人提出,遺傳病種類很多,不一定會遺傳給孩子。比如侏儒的遺傳率為50%。讓疾病不再是結婚的阻礙,法律上將判定婚姻關係是否有效的權力交予了無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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