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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律師辯護人,權利如何保障?

由 南方週末 發表于 美食2023-02-03

刑事訴訟法規定,除律師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也可以擔任辯護人。 (人民視覺/圖)

實踐中,辯護人與辯護律師經常被混淆,但其實並不是一回事。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除律師外,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也可以擔任辯護人。

此外,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據此,實踐中,除了律師可以擔任辯護人之外,不是律師的人也可以擔任辯護人,只是這種非律師的辯護人與辯護律師相比,存在一些權利上的限定。

可以說,非律師辯護人有存在價值,但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由於缺少機制約束和行業規範,使得這些“業餘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服務質量良莠不齊,對其管理也比較邊緣。筆者認為,應當建立低於律師的資格准入門檻,加強對這一群體的規範化建設。

重要補充

已經有了專業律師,為什麼還要允許非律師的人擔任辯護人呢?這是因為,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平衡,律師資源的分配也非常不均衡。目前,律師主要集中分佈在大城市,中小城市和鄉鎮的律師力量還非常有限,不能完全滿足當地需要。

律師分佈的不均衡其實遵循了一個市場化資源配置原則,那就是律師更多地向案源更集中、收入更高的地方集中。小鎮律師不斷向中心城市集中,導致中小城市和鄉鎮法律服務的空心化。本來就稀缺的律師資源,在這些小地方顯得更加稀缺。

但是小地方也會有案件發生,有案子就需要辯護,而普通人很難請得起大城市的律師,只能請本地律師,而本地律師又非常有限,很容易發生請不著、沒處請的情況,這些人也一樣享有訴訟權利,於是就產生了讓懂一點法律的親友、鄉鄰或同事“幫著”辯護的需求。

可以說,允許非律師辯護人的存在,是在充分考慮法律資源分佈不均衡的國情下,實事求是地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平等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具體體現,是我國當下辯護制度的一個重要補充。

訴訟權利不完整

既然非律師辯護人的存在是客觀的、不容忽視的,則對其權利的保障也是對辯護權保障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但是現行法律對非律師辯護人規定不甚完整,導致非法律辯護人無法充分履行辯護職責,進而也影響了對相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利的維護。

例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允許聘請的辯護人只能是律師,這可能是因為偵查階段的秘密性,非律師的辯護人因為缺少行業規範、職業操守的約束,不能充分保障偵查秘密的安全。而律師雖然也有洩密的可能,但巨大的違法成本會促使律師更有效地遵守職業紀律和道德。

非律師辯護人的最大問題,一個是非專業性,另一個是不容易約束和懲戒。他們一般不以此為業,因此難以納入行業規範中。對律師行之有效的職業懲戒措施,不容易對其產生約束力。

不專業,不容易管理,就帶來了某種程度的不信任。這也是刑事訴訟法規定非律師辯護人的閱卷、會見都需要經過許可的原因。

對於閱卷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司法解釋中又有進一步的限定,對作為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影,辯護律師申請查閱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這裡邊就沒有包括非律師的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29條規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准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應當附卷,辯護律師可以依法查閱、摘抄、複製。這裡邊也沒有提到非律師的辯護人。

不過,從實踐上看,既然刑事訴訟法允許經許可而閱卷,那就是完整的閱卷意思,將訊問錄音錄影和技術偵查材料作為證據排除在外,就會導致非律師辯護人連證據都不能掌握完整,也就無法履行基本的辯護職能。而且從洩密角度來說,除了這兩部分證據,案卷中的其他很多證據都可以導致洩密,關鍵程度和機密程度未必低於這兩部分證據。如果那些證據都可以查閱、摘抄、複製,唯獨只限定這兩部分,似乎意義不大。

還有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那就是調查取證的問題。目前刑事訴訟法既不允許非律師辯護人直接調查取證,也不允許其申請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取證,這個限定有些僵化。

如果說閱卷權、會見權是辯護的基礎,那調查取證權就是其自然延伸。調查取證不僅是為方便辯護,也是為還原事實真相,保障司法公正。

要從“業餘”到“規範”

近年來,律師的辯護權呈不斷強化的趨勢,但是非律師辯護人的辯護權卻缺少關注。從辯護權一體保護的角度來看,非律師辯護人雖然不是律師,但同樣是辯護人。保障非律師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也是落實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權利平等保護的需要。

事實上,非律師辯護人除了上面提到的這些權利,其餘的辯護權利大都與律師沒有區別。但是辯護權是一個緊密相連的體系,缺少了一部分就不完整了。有鑑於此,特提幾點建議:

首先要實現從“業餘”到“規範”的轉變。可參照律師協會的組織模式,建立非律師辯護人協會,由司法行政部門進行歸口管理,對於非法律辯護人透過相對簡單的認證和登記方式,確認身份,納入組織當中。這並不是要人為提高非法律辯護人的門檻,而是建立行業管理的基礎。

其次,要逐漸實現訴訟權利和義務的平等規制。非律師辯護人與律師在專業能力上無疑存在差別,在組織管理上也難以短期內完全等同,因此在實現其訴訟權利和義務的平等規制上,可以是漸進和相對的。但這種區別不宜過大,而且應儘可能地創造條件縮小甚至彌合這種區別,如將完全禁止非律師辯護人在偵查階段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改為原則上應允許其擔任;在不允許非律師辯護人直接調取證據的同時,應當允許其依法申請調取證據;對非律師辯護人可以在年檢收費等問題上給予減免,但對其職業道德的要求不應降低。

最後,應該實現非律師辯護人和律師的資源共享。如同堂培訓,非律師辯護人也應可以分享辯護律師的培訓資源;辯護律師可以為非律師辯護人進行業務培訓,對於專業法律問題也可以進行法律幫助。這樣,一方面將非律師辯護人這支“業餘法律工作者”組織起來、規範起來,另一方面又將這支隊伍與律師隊伍進行適當整合,使其獲得戰略與制度支援。

幫助非律師辯護人就是幫助那些請不起律師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這對於實現刑事辯護的全覆蓋、提升國家整體法治水平都是有益的。

(作者分別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劉仁文 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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