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跨越3年的當事人婚姻糾紛引起的投訴婚姻登記處的案例,投訴人為女方離婚當事人。
2020年底,臨近春節,一對夫妻來到我婚姻登記處要求協議離婚。
兩人10年前經人介紹認識,彼時女方剛剛結束第二段婚姻(孩子歸前夫撫養),男方是初婚,且比女方小5歲,家住交通不便的山村,沒有固定經濟收入。
婚後,男方開始去女方居住地鎮上企業上班,不久兩人在鎮上購買一間三層樓房,期間女方懷孕產下一子。
隨著孩子的出生,女方強勢潑辣的性格開始暴露,不時大罵公婆沒錢,指責男方窩囊,夫妻之間開始無休止吵架,甚至大打出手。
男方受不了女方的強勢蠻橫,開始逃避,外出打工,拒接電話,玩起失蹤,對母子二人不管不問。
男方是被女方揪著來登記處的。女方在男方失聯5年後,經過多方查詢,終於在外縣尋到男方的蹤影。
兩人到婚登處門口時,還是吵個不休。女方指責對方沒有責任,懷疑對方在處有另外的家,男方矢口否認,指責對方強勢蠻橫,無理取鬧。
在眾多親友的勸說下,兩人有了片刻的休戰,女方拿出離婚協議書讓男方簽字,男方眼光一掃後,一把搶過離婚協議書,重重地摔在地上,惡狠絕地說:“你去法院拿每月2000元的撫養費吧”說完轉身就走!女方一把揪住男方的領口,不讓其走!
男方暴怒是因為離婚協議書裡關於房產處置與孩子撫養費的處置:兩人房產歸女方所有;兒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付2000元的撫養費。
男方認為,房子是雙方婚後共同財產,憑啥歸女方所有?孩子的撫養費也偏高,他無法接受,拒絕簽字。女方則認為房子是在孃家地盤,離婚後男方又不過來住。
輔導老師現場調解了一個多小時,雙方同意各退一步,女方對離婚協議書內容稍作修改,男方則答應在婚姻大廳坐等。
女方本意是希望男方一起去列印店修改協議的,奈何男方不願意同往,女方只得不情不願獨往。等到女方走後,男方也偷偷溜走了,電話也處於關機狀態。
女方回來找不到男方,電話又打不通,開始大聲咒罵男方,罵著罵著就把矛盾轉向婚登處前臺防疫的工作人員,指責前臺沒看住人,懷疑輔導老師提醒雙方細看離婚協議書,是暗示男方什麼,害她離不成婚。
無論怎麼解釋,她就是堅持自己的猜疑,要求婚登處馬上給她辦理離婚手續。
協議離婚要雙方到場,協議不成、一方不在場都是不合法律程式的,無法辦理離婚。工作人員建議她去法院起訴離婚。
只是她聽不進去,她與她姐姐一起在婚姻登記大廳無理糾纏,罵罵咧咧到中午下班才離開。之後幾天,又來糾纏咒罵罵多次,因為臨近春節,婚登處多方考慮,沒有報警,只是好言勸回!(事後證明,如果讓公安及時介入,或許就沒有後續的麻煩)
女方自此開始長達三年的上訪,信件訴求內容不一,五花八門:
一會是要婚登處單方面給她辦理離婚;
一會要求民政局出錢幫她去法院起訴離婚;
一會要求處理前臺工作人員和輔導老師失職;
一會是要求處罰婚登處負責人包庇下屬。……
民政局透過鄉鎮、村委會等多方尋找,找到男方,男方同意起訴法院離婚。
但雙方在房子與孩子撫養費問題上,各不讓步,協商不成,調解無效,法院駁回男方離婚請求。
據當地派出所反饋,男女雙方最激烈一次爭吵,男方拿刀追殺女方,女方春節期間報警拘留男方。
惡人自有惡人磨,女方看爭不過男方,消停幾月,又把矛頭指向婚姻登記處了。
這不,民政局前幾天又收到信訪部門轉過來她要求答覆的信訪件了!
大家生活中有沒有碰到類似這樣不可理喻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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