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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子煙首案:商家賣了299元 賠了897元

由 立筆如刀 發表于 美食2023-01-28

網上299元賣了一個電子煙,最後不僅要退款,還要付出三倍賠償897元。11月16日,由中國慈善聯合會主辦,北京姚基金公益基金會、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協辦的菸草危害及媒體參與控煙座談會在線上舉行,相關律師透露電子煙第一案勝訴詳細內情。

2019年5月2日,武先生在京東看到了福祿電子煙,客服和宣傳資料稱電子煙沒有危害或危害很小,且能夠起到戒菸的功能和療效,於是支付299元下單購買了一杆三彈套裝,當日便收到了產品,並開具了電子發票。

武先生收到產品後發現與電子煙的宣傳自相矛盾。客服和廣告宣稱:無危害或危害小、比香菇還安全、不會產生對人體有害的物質、有助於戒菸等。而產品外包裝和產品說明宣稱電子煙對健康仍可能有害、含有甲醛、尼古丁是成癮性物質等。

隨後,武先生以含尼古丁、新增食用級香料卻未獲得國家藥監局部門批准,以及涉嫌消費欺詐為由,將北京羽衣科技有限公司(福祿電子煙運營主體)、廣東蜂窩工場電子有限科技有限公司(代工廠主體)、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平臺主體)、北京京東金禾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平臺主體)4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2021年8月13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吸菸有害健康,甲醛、尼古丁對身體有害已是社會共識,雖然國家未出臺有關電子煙的強制性標準,但被告京東金禾公司明知涉案產品系菸草類產品,含有甲醛、尼古丁等成分,卻將涉案產品含有的有害物質與香菇進行類比(福祿flow京東自營旗艦店店鋪曾宣稱“電子煙比香菇還安全,無危害或危害小,能起到戒菸的功效”),以隱晦的方式 變相鼓勵消費者“放心”購買、使用,未審慎的使用宣傳用語,且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安全性較高。

因此,京東金禾公司作為涉案產品的經營者,向消費者告知虛假情況,導致消費者陷入購買的錯誤認識,並因此支付相應價款,京東金禾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欺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97條、11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55條,判決被告京東金禾公司退還購物款299元,三倍賠償消費者897元。

中國控制吸菸協會公益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北京市義派律師事務所公益法律中心執行主任李恩澤表示,該案的勝訴啟示全社會“電子煙”是有害健康的,所謂“健康電子煙”就是一場騙局。只有大家一起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讓違法行為受到制裁,保護消費者免受電子煙的危害。

與此同時,菸草危害及媒體參與控煙座談會透露,目前中國吸菸人數超過3億,其中15歲及以上人群吸菸率為25.8%,男性吸菸率高達48.8%。(王立軍)

#守護健康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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