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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悅香邸小區分紅:幸福不會從天而降背後的故事很長

由 張海濤 發表于 美食2023-01-24

君悅香邸小區業主分享:小區越來越好分紅越來越多真開心!

君悅香邸小區業委會和絕大多數業主的共同努力下14年來的第一次分紅。

小區業委會曾因公共收益起訴獲勝。

業委會自主管理部分公共資產產生收益以來,累計收入有113萬餘元。

11月5日上午,濱江·君悅香邸小區公共收益首次分紅啟動儀式。

公共收益主要來源於小區的公共網球場、游泳館及臨街門面(公共停車場尚未完全收回)。此次小區共計發放32萬元,按面積大小分配,一平方米一元,最多的戶主能拿5000餘元,最少的能拿25元,平均都在幾百元左右。

業委會:剩下的80萬餘元有三種用途

第一種是現金分紅第二種是可以用這些公共收益去彌補物業維修基金,第三種可能用於一些特別需要去提質改造的公共設施哪種途徑管不重要,更多是要有一些監督機制,要透過公開的方式讓業主清楚哪些是共有資產,每年能產生多少收益,這些收益都用在了哪些地方。

幸福不會從天降:背後的故事很長

1、業委會告物業

2021年10月28日長沙君悅香邸業委會因質疑物業收取公共收益後賬目不透明,一紙狀書將小區物業告上了法庭。

為了證明業主的知情權沒有得到保障,君悅香邸業委會專職秘書聶進提供了一份有物業公司蓋章的“2021年物業經營用房租金明細表”。在這張表格裡,小區游泳館有一筆4萬元的租金,交至今年的4月30號,但

在每半年一公佈的“物業公共收益及使用情況公示”裡,公共遊泳池經營收入卻為零。

2業主告原小區業委會主任

小區業委會主任不是業主?

不是我們小區的業主,他怎麼能當我們小區的業委會主任呢?

吳先生狀告原小區業委會主任李某某一案開審,在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吳先生要求被告李某某公開向自己及小區全體業主公開道歉其欺詐行為,並賠償其多交的物業費1123。54元。

原告舉證:業委會主任報名和當選時不是業主

吳先生2021年12月,新一屆業委會成員在查詢歷史資料發現,原小區業委會主任李某某在報名參選小區首屆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代表,以及競選第一屆業主委員會時,其身份並不是小區業主。“李某某提供的房產證辦理時間為2012年8月21日。然而,小區首屆業主大會籌備組報名時間為2010年(籌備組成立時間為2010年11月15日),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報名截止時間是2011年5月15日。”

據此,吳先生要求被告李某某公開向自己及小區全體業主公開道歉其欺詐行為。“李某某做了兩屆業委會主任,都領取了報酬,這導致小區業主公共收益受損。

在法庭上,吳先生還提出,李某某在擔任濱江君悅香邸小區第一、二屆業委會主任期間,在未經業委會決議及業主大會決議的情況下,利用擔任業委會主任、掌握業委會公章的便利,與長沙市德雅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物業合同,並更改物業管理合同,並於2014年5月1日將小區物業費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上漲至1。65元。“這些收費標準的變動都沒有經過業主大會同意!”吳先生表示,“因此,李某某應該賠償我自2014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多交的物業費共1123。54元。”

律師辯解:被告合法當選業委會主任

李某某並未出庭應訴。其代理律師提出,“李某某於2012年8月13日獲得了房屋產權,依法具有業主身份。”當時李某某選舉業委會主任時,經過了資格審查,得到了多數業主的同意票,且在2012年10月31日由開福區城鄉建設局備案。因此,李某某當選業委會主任期間,領取相關報酬是合理合法的。

2013年5月,小區業委會與物業公司開會討論了恢復物業收費標準等事項,並留有會議記錄。“即便原告要恢復物業收費標準,也應該起訴小區物業公司,而不是被告李某某。

君悅香邸小區分紅:幸福不會從天而降背後的故事很長

3、物業告撤銷君悅香邸小區業主大會

原告君悅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君悅香邸小區業主大會2021年2月1日釋出的《長沙市開福區濱江·君悅香邸小區第三屆業主大會第三屆業主委員會選舉投票結果公告》;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為濱江君悅香邸小區的建設單位且目前仍持有該小區若干房產。2021年1月9日君悅香邸小區第三屆業主大會籌備組向小區業主發放業主大會資料,擬於2021年1月21日至1月30日召開小區業主大會會議,會議議題包括“1、表決透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修訂版;2、表決透過《管理規約》修訂版;3、表決透過《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版;4、表決透過《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修訂版;5、選舉產生小區第三屆業主委員會;6、選舉產生小區第一屆業主監督委員會”。2021年2月1日業主大會籌備釋出長沙市開福區濱江·君悅香邸小區第三屆業主大會第三屆業主委員會選舉投票結果公告稱“全小區2/3以上業主投票表決通過了《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修訂版)、《管理規約》(修訂版)、《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版)、《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修訂版),並選舉出了第三屆業主委員會,第三屆業主委員會投選人”。濱江·君悅香邸小區總建築面積為315189。85平方米,總戶數為2765人。根據《民法典》278條之規定,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佔總人數且佔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而上述2月1日釋出的公告中並未公示本次業主大會會議投票票數及對應的建築面積。且據原告瞭解,本次業主大會會議票箱設在10棟2單元的業委會辦公室,該地點並未安裝監控,難以保證投票過程中公正性。且在唱票、計票過程中,許多資訊不完整、無委託代投的選票均被計入有效票中,故公告中的選舉結果與客觀情況明顯不符。鑑於此,原告認為,在未達到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籌備組借用小區業主大會名義釋出本案訴爭公告,作出了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決定,侵害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多數業主對小區公共事務的決定權,程式違法。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本案原告在其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以未達到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籌備組借用小區業主大會名義釋出本案訴爭公告並作出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決定程式違法要求撤銷訴爭公告,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選舉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業主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決議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解決,故本案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判決結果駁回原告湖南君悅環球發展有限公司的起訴。

4、李群群等訴小區第三屆業主委員會業主撤銷權

君悅香邸小區分紅:幸福不會從天而降背後的故事很長

開福區濱江·君悅香邸2021年第二次業主大會於2021年12月10日正式開始召開,本次業主大會表決共有四個議題:1、啟用小區2021版物業服務合同的基本條款;2、採用公開招標方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3、授權業委會組織開展電力“專改公”工作;4、2021年小區公共收益分紅方案。小區業主大會是全體業主表達個人意願的最高權力機構,表決結果由全體業主投票表決計票後才能產生,也只有形成表決結果,業主委員會才能執行和推進相關工作。

君悅香邸小區分紅:幸福不會從天而降背後的故事很長

君悅香邸小區分紅:幸福不會從天而降背後的故事很長

該小區共有2765戶(包含鋪面業主)。根據《民法典》及業主大會選舉規則,扣除“一人多房”部分後(即:一個業主名下等於或多於兩套房產),小區現有投票權業主2650戶,專有部分面積為31。52萬平方米,“雙過2/3”需要1767戶以上業主參與表決、並且合計參與表決的專有部分面積需超過21萬平方米。經過濱江·君悅香邸小區第三屆業主大會籌備組近三個月的籌備,以及完整的業主大會材料送達(書面冊、電子版),很好地為本次選舉打好基礎。許多外地業主專程回到長沙進行投票、甚至有國外業主透過電子郵件進行投票、少數不能到達現場也不會使用電子郵件的老業主依規進行委託授權參與投票,這次業主大會最終參與表決的業主達到1955戶,佔總戶數的73。77%,參與表決面積為22。65萬平方米、佔專有部分建築面積的71。87%,參與表決的戶數和專有部分建築面積雙超2/3。這次小區業委會的成功換屆,是在小區第二屆業委會於2018年到期、歷經2次失敗的籌備選舉工作後,特別是選舉最後的計票工作,對計票現場進行了長達近10小時的現場全程錄影。長沙市湘江公證處依法受理並於1月31日當日對計票工作進行了全程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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