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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贖罪金制度和藏族賠命價有什麼不同?

由 混沌錄 發表于 美食2023-01-19

“後來我就用金錢化解了那樁血仇。我派人渡海把錢送給威爾芬人,你父親與我發誓結盟。”

這句話出自於盎格魯-撒克遜人所作的長詩《貝奧武甫》之中,其所言的正是日耳曼民族的“贖罪金”制度。

《貝奧武甫》是最早提及日耳曼人贖罪金制度的文學作品,在其之後的《法律民族誌》和《威爾士的古代法律與規章》中均對其有所提及,並作了更詳盡的描述。

尤其是《威爾士的古代法律與規章》一書,更是對每項罪行,所要作出的贖罪進行了逐一闡述。它還稱,被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要求侵權人賠償金額或者對其進行相應的報復,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而最早對日耳曼人贖罪金制度作出系統性研究的是美國學者摩爾根,他在《古代社會》一書中寫道:“贖罪金(維爾蓋裡),侵權人要依據自己的行為對被侵權人傷害的大小,作出賠償。它產生於1世紀初,即日耳曼民族私有制經濟剛剛興起之時。”

值得一提的是,在遙遠的東方,中國藏族也產生了與日耳曼贖罪金大體類似的懲罰制度,也就是“賠命價”。

賠命價一詞,源自於《吐蕃三律》即《狩獵傷人賠償律》、《容犬傷人賠償律》和《盜竊賠償律》。在此基礎上,又衍生出了“傷人賠償律”和“殺人命價律”。

在沒有完整律法的古代社會,賠命價制度為個人與個人,部落與部落的紛爭和衝突,提供了有效的解決方案。

其實,日耳曼的“贖罪金”與藏族的“賠命價”是有些異曲同工之妙的。它們的相同之處在於,是法典成形的前兆。

國家意識剛剛萌芽但未完全形成之際,賠命價與贖罪金誕生了。此時,國家的公信力和裁決力以及對社會的控制程度即集權程度都還很是薄弱,既無法形成可以規定全民並且得到大多數人認可的法律,也沒有法律產生後對其的執行力。

可暴力與侵犯,並不會因為明文規定的法典未曾出現而就此作罷。那些弱小的人,若要保護自己,沒有法律武器可拿,而贖罪金或賠命價,就是他們暫時可以使用的工具。

可以把贖罪金和賠命價,看作是自發形成的法制,是人們渴望保護自己不受侵犯的主觀能動反映。

如伯爾曼在《法律與革命》一書中所言及的:“日耳曼的贖罪金制度,能夠在預防犯罪出現和懲戒侵權者上,起到很好的作用。重要的是,它還能制止仇恨繼續蔓延,以造成部落間互相攻伐,家族間交戰不休的的局面。對於仇敵雙方的談判與和解,贖罪金能起到關鍵作用。”

伯爾曼評價日耳曼贖罪金制度的這番話,用在藏族的賠命價制度上也同樣合適。

這句話,也同樣適用於藏族的賠命價。

第二個相同點在於,兩者都為受害的一方提供了法律“榮譽保護”。

日耳曼民族信仰基督教,而藏民信仰藏傳佛教,這兩個宗教都是教人向善的。

基督教認為,人生而有罪,要用善良和行動洗刷掉罪孽。在傷害他人後,得到應有的懲罰,因此贖罪金也算是一種救贖。

丕平獻土以後,宗教權力逐漸高於王權,羅馬教會對歐洲的統治力度愈發加強。日耳曼民族,雖然是在4世紀初,遷徙至西羅馬帝國的外來客,可面對大勢所趨,亦不能逆流而上。

日耳曼的諸多部落,先後宣佈皈依基督教,並接受羅馬教會的差遣。而這就意味著,日耳曼民族接受了基督教的信仰,即自覺維護上帝並恪守其規定。

若是有所違反,則必須進行救贖,即付出相應的代價。

至於藏傳佛教,它信奉因果輪迴,指引著信徒,承擔一種在願望的道德規範下的宗教生活,並希望大家可以用生命來修行,以達到更高的境界。

《法律與革命》對日耳曼贖罪金與基督教間的關係定位得非常準確,在伯爾曼看來,贖罪金中的為血親復仇或者要求侵權者給予相應的金錢亦或其它補償,均可以看作是對尊嚴的看重。

“一個由戰神和命運與敵對任意支配的世界裡,榮譽是尊嚴,而互相抵消,意味著尊嚴的贏回。”

日耳曼贖罪金制度和藏族賠命價有什麼不同?

有關命運和榮譽,贖罪金與賠償金,家庭保護,家庭安寧、保證、宣誓的範例的一部分——讓法律與宗教、政治、氏族和家庭忠誠命運的那種命運和榮譽體系的一部分。

通俗而言,當個人或者某個家族,遭受了他人的侵犯,而以該個人或家族的能力或實力,又無法對施暴者予以回擊,則等同於丟失了榮譽與尊嚴,會被族人或其他人看作是懦夫。

如此,則永遠在氏族中低人一等。還有可能因為一時的怯懦,而繼續遭受施暴者的侵犯或者引來施暴者以外的惡人之攻伐。

就可以在實力不相當的情況下,奪回屬於自己的榮譽,也就不會遭到他人輕視。

日耳曼贖罪金制度和藏族賠命價有什麼不同?

贖罪金和賠命價,都是在本民族(日耳曼民族和藏族)從奴隸制社會逐漸過渡到封建社會時期產生的。此時此刻,人權意識有所覺醒,奴隸不單單是隻為奴隸主而活。他們也需要擁有自己的人權,也應當擁有痛擊侵犯者的權益。

兩者還有一個相似之處,即同樣將人分成了三六九等。根據施暴者和受害者的身份不同,作出的相應補償也大不一樣。

最原始的日耳曼法律《撒克利法》,逐一寫出了從貴族至平民至奴隸的補償金額。若原告和被告同為貴族,則按照貴族標準的來進行賠償。若是貴族傷害了平民或者奴隸,則只需要支付少量的報酬。

日耳曼贖罪金制度和藏族賠命價有什麼不同?

如果是奴隸侵犯了貴族或者平民,則要遭受嚴酷的懲罰。

當然,《撒克利法》有一處閃光點,即保護女性。不論何種身份,若是殺害了女性,則要付出遠超正常金額的補償。

藏族的賠命價總結而言,可以分成四點。其一,傷人或殺人者,需進行最高等懲罰;其二,殺人者必須揹負“賠命價”;第三點就是按照受侵犯者的高低貴賤進行了劃分,共計三等,這是與贖罪金制度最為相似之處。

當然,命價也不單單是隻給出相應的金錢而已。賠命價認為,死者的親屬因其去世,而走上了無可回頭之路,所以殺人者必須讓家屬從悲傷中調轉回頭,這就是“調頭費”。此舉可以理解為精神補償。

日耳曼贖罪金制度和藏族賠命價有什麼不同?

只有商議好了調頭費,才可以繼續商定下一步的人命價格。根據死者的身份不同和年齡不同,殺人者在與家屬進行協商後,作出補償。

做完這兩步後,殺人者還要支付一筆費用,以確定對方家屬了結了這段怨恨,雙方在眾人面前言和,並保證彼此永不報復對方。

如此一來,就保證了血親復仇和冤冤相報之事不會再度發生。

其實,贖罪金和賠命價,並不只存在於日耳曼民族和藏族。

日耳曼贖罪金制度和藏族賠命價有什麼不同?

在西方,穆罕默德就曾教諭臣民:“今以殺人者抵罪為你們的定製,公民抵償公民,奴隸抵償奴隸,婦女抵償婦女。假如屍親有所寬赦,那麼,一方應依例提出要求,一方應依禮給予賠償。”

在東方,拓跋鮮卑和建州女真,都有類似的贖罪制度。

日耳曼的贖罪金制度與藏族的賠命價有著很多的相似之處,可生活在歐洲的日耳曼民族和生活在亞洲的藏族,畢竟是隔山隔海的兩個民族,所以贖罪金和賠命價也是存在著一些區別的。

首先,贖罪金是一種制度,而賠命價只能算是習慣。

日耳曼贖罪金制度和藏族賠命價有什麼不同?

贖罪金的賠償金額,是在《撒克利法》中有著明文規定的,而賠命價是在藏傳佛教戒律的基礎上,經松贊干布、帕主、五世達賴等諸多統治者的不斷完善而形成的習慣,並沒有完整且持續流傳的法律制度。

其次,贖罪金早已消逝於歷史長河,而賠命價一直延續到20世紀,甚至當下又有所出現。

日耳曼逐步崛起後,有了屬於自己的法典,就放棄了贖罪金這種較為原始的懲戒手段。

但賠命價是一直存在的,直到新中國成立後的50年代才被廢止。如今,一些藏族部落又重新拾起了賠命價。

日耳曼贖罪金制度和藏族賠命價有什麼不同?

誠然,賠命價在少數民族地區,在特定的生產關係與生產力下,對社會發展和穩定,對保護氏族和個人權益起到過積極利益,但依舊改變不了它的原始性。

或許,在它剛問世時,是一種較為先進的手段,可儼然已經不適用於當下。

總結而言,日耳曼的贖罪金和藏族的賠命價來自於不同的文化區域,誕生於不同的宗教信仰,可它們的內容與形式都極為相似,起到的作用也很是類似。

這種以罰代刑的懲戒方式,曾在民族發展的歷史長河中起到過不可或缺的作用,也為後世研究古代法律的形成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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