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或人事口頭通知: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你會怎麼辦?
是聽話照做,還是拎起法律武器?
廣東有一女士,在公司工作了十幾年,簽了四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於是這一次他就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公司與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誰知道這一次公司不僅沒有跟他籤這個合同,而且以他年齡達到50歲為由與他解除勞動關係。
於是這位女士啊,就向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主張違法辭退的賠償金,那公司這邊就說了,你年齡達到了50歲,達到了退休年齡。現在我與你解除勞動關係合理合法,但是在二審期間反轉來了,這位女性的崗位是管理崗,退休年齡應該在55歲,而不是50歲,所以按照這個規定,這位女士現在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
於是法院認定公司方屬於違法,非要給賠償金,賠償金就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那這位女士在公司工作13年,那就是13乘以一個月,最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再乘以二,所以他能拿到30多萬的賠償金
發生勞動糾紛 = 勞動仲裁,已經深入人心了。
但是,很多人在勞動仲裁之前,都會問一句:
要是勞動仲裁的話,勝率是多少呀?
注意啦!
在勞動糾紛中,企業的敗訴率高達70%,而以下情況公司幾乎是100%敗訴!
簽訂勞動合同,
工作滿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且不是員工的原因造成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約定試用期錄用條件兒,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
大部分公司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啊,都是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但是,如果公司想用這條理由的話,必須要明確錄用條件是什麼,並且該條件能夠得到勞動者的認可。
濫用解除權。
很多公司常常以員工與企業發展方向不符、不符合企業文化等一些自以為很合理的理由啊來解除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勞動法對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及程式作出了嚴格的限定。如果不是法定解除理由啊。就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且要承擔不利後果。
解除程式違法。
如果公司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一個前置條件,也就是說要經過培訓或者是調整工作崗位,員工仍然不能勝任工作。那麼如果沒有這個程式啊,也屬於是違法解除勞動法。
為什麼80%勞動糾紛都是員工勝訴!
全國大部分的勞動爭議都是員工申訴,在勞動爭議中,企業的舉證責任高,例如解除勞動關係,單位就必須證明自己已經向員工送達瞭解除通知,而很多企業HR都不會去注意的證據細節,正是企業敗訴的原因。
今日重點
必懂勞動法,用法律的權益保護自己。
讀懂下面七張圖,你將勇闖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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