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點一:為什麼“民打民”和“官打民”的處理不同?
這是網友最關心的質疑點,因為有兩個同樣社會影響很大的案例就擺在那。
1)南京魯醫生事發後,當天晚上即被刑拘,隨後警方進行通報,迴應社會關切。
2)西安夫妻事發後,第二天即被警方採取強制措施,並進行了通報迴應社會關切。
可以看出,兩起“民打民”案件均由警方出面的迅速處理,並對違法嫌疑人採取了強制措施。但輪到“官打民”的廖主任時,一是警方沒有出面,二是僅由宣傳部發了一個簡單通告,表示紀委監委介入調查,當事人停職。
由此引起網友極大憤慨,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下,這樣處理過輕,且不及時,不足以平民憤,懲官霸!筆者當時也是這個看法。但隨後查詢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瞭解
,公職人員涉嫌犯罪的,一般應當先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以對原廖主任打人先由紀委監委介入調查後,給予黨紀開除黨籍,政紀撤職處分,並無不妥,相信接下來就會移送司法機關進行下一步處理,我們可以拭目以待!
質疑點二:原廖大主任到底是涉嫌違法還是犯罪?
從通報中看,廖某等人是在受害人同意的前提下進入其家中,所以涉嫌非法侵入民宅應該不成立。
但在隨後當著受害人未成年孩子的面,對其進行恐嚇和毆打的行為極其惡劣,筆者認為其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絕不為過。但究竟是涉嫌尋釁滋事,還是涉嫌尋釁滋事罪呢?筆者在查詢了相關刑法解釋後認為,鑑於其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應當會以涉嫌尋釁滋事罪進行立案調查。你覺得呢?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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