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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議:法庭事實調查、庭審中的法律適用這麼做

由 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 發表于 美食2022-12-20

作者

曹克睿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庭長 三級高階法官法學碩士

單 珏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二級高階法官

一、庭審中應如何進行法庭事實調查?

有言道:事實勝於雄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體現在整個司法過程中,大致分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兩個不同階段。準確確定事實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故法庭事實調查是判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先決條件。參與法庭事實調查的審判人員與訴訟參加人(主要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從儘可能將法律事實重合於客觀事實的角度而言,目的相同,各方應共同配合,在審理中發揮不同的作用。

民商事案件法庭事實調查的展開,通常按照原告(或上訴人)陳述訴訟請求、被告(或被上訴人)答辯、法官歸納固定無爭議的事實及有爭議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的事實進行舉證質證、當事人相互發問、法官就相關事實進行發問的程式推進。為了有質高效地完成法庭事實調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需誠信、理性地闡述案件事實,審判人員需要引導訴訟當事人把糾紛事實加以整理,以形成判決基礎的法律事實。以下針對法庭事實調查中關於如何明確訴訟請求、舉證和事實發問作簡單梳理。

PART 1

關於明確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是案件原告(或上訴人)透過訴訟活動最終希望達到之目的,亦即最終希望獲得的判決結果。在這一環節,原告需關注:

01 訴訟請求要具體明確無歧義。

例如,在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中,原告指出因被告在小區業主微信群中散播侮辱誹謗自己的言論,致其名譽受侵害,要求被告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但就如何消除影響及具體賠償方式、金額,原告均未言明。這將導致法官無法有針對性地作出具體判決。

02 開庭陳述的訴訟請求與訴狀應儘可能保持一致。

有些當事人訴狀中的訴訟請求有兩項,而當庭陳述時卻有四項,不僅使對方當事人需要對當庭增加的訴請進行答辯,對法院進一步查明固定該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增加了困難,影響訴訟效率。

03 明確訴訟請求的基礎法律關係。

原告依據不同法律規定,享有不同的權利。在不同的權利不能兼得之時,原告應對其訴訟請求的基礎法律關係進行擇定,而不能將此選擇權交給法官。例如,乘客在乘坐計程車時,因計程車違章發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傷。此時乘客可依據其與計程車公司的客運合同關係主張違約賠償,即選擇訴訟請求的基礎法律關係是合同糾紛;乘客亦可向計程車公司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即選擇訴訟請求的基礎法律關係是侵權責任糾紛。

04 訴訟請求與主張的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匹配性。

例如,一起紅酒買賣合同糾紛中,出售方告知購買方該紅酒是法國原裝進口的酒,可實際該酒是智利進口的灌裝紅酒。訴訟中購買方提出的訴訟請求是退一賠十,但陳述的事實是受到欺詐。根據《消法》第五十五條,“退一賠三”的前提是消費者受欺詐;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退一賠十”的適用前提是食品不安全。顯然兩個賠償標準的構成要件不同,相關聯的基礎事實也不同,該案原告的訴訟請求與其主張的事實就存在不匹配的情形。

05 不同階段的訴訟程式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有不同限定規定。

例如,二審訴訟程式中,上訴人訴訟請求的範圍僅限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被告的反訴請求之內,超出該範圍的訴訟請求,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該二審審理中不作裁判。

據此,原告陳述訴請應準確、具體且穩定;而對存在一定問題的訴請,法官應及時對原告進行必要的釋明,要求其明確訴訟請求。在具體方式上,法官可以直接向當事人發問,或者向當事人進行法律知識的闡釋分析,讓當事人將自己的訴訟請求陳述清楚。而具體的釋明內容因當事人提起的訴訟型別而異。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給付之訴的法律屬性各有不同,在審查訴訟請求時也應遵循不同要求。

PART 2

關於舉證

所謂“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畢竟法官非糾紛的親歷者,其對糾紛事實的確認只能透過在案證據進行還原,由此確認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是否有偏差、偏差的大小,都與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和程度密切相關。這一環節,當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01 舉證的積極性。

首先,要注重舉證期限,而非隨心所欲、隨時隨地舉證。其次,應積極主動舉證,而非一推了事,一句“誰不相信我說的話誰去調查”來推卸自身應盡的義務。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若法官在當事人有能力調查取證之時卻替代該當事人調查取證,勢必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公,造成合理懷疑,有失中立的地位。

02 舉證的精準性。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在“多”,而在“精”,能直接而充分地證明相關事實的存在即可。

例如,一起傢俱買賣合同糾紛,雙方合同約定傢俱材質是“德國進口櫸木”。買方在收貨後對傢俱材質有疑,遂擷取一小塊進行了材質鑑定,結論該木材是德國進口水青岡(又名山毛櫸)。訴訟中,賣方作為被告提供了兩年前品名為山毛櫸的木材進口報關單、海關工作人員陳述該木材市場上有不規範名稱為“歐櫸”的筆錄。買方作為原告提供了六組二十多份證據材料,除了買賣合同、微信記錄、鑑定報告、GB/T18512-2001《中國主要進口木材名稱》以外,還有好多刊登有學術文章的雜誌、書籍、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案外人的處罰決定等材料。

顯然,原告訴訟準備非常充分,但舉證材料繁雜,其中買賣合同、鑑定報告、GB/T18512-2001《中國主要進口木材名稱》已具備精準的證明效力,即買賣交付的標的物與合同約定不符,櫸木與山毛櫸系不同科目不同材質的木材。而其餘多組證據材料,均無法超越或無法加強前述三組證據的證明力,這樣的證據材料,對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發揮的作用較為有限。同樣,被告雖稱德國進口櫸木就是德國進口山毛櫸,俗稱“歐櫸”,但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亦缺乏精準性。

PART 3

關於法庭發問環節

法庭發問主要包括雙方當事人就事實部分的相互發問,以及法官就案件事實對雙方進行詢問。當事人相互發問環節,首先是圍繞法庭確定的爭議焦點、法律關係構成的要件事實來提問。重點關注的是雙方陳述、舉證質證等環節中被遺漏疏忽的問題,或者對己方比較有利需要特別強調的問題。關於此,實務中通常要注意以下幾點:

1。發問的範圍是“拾遺補缺”,重點是對一些現有材料沒有證明到的事實、可能降低對方證據效力的相關事實進行發問,而不必進行毫無實質意義的發問,例如對前期事實調查雙方已認可的事實再重複提問。

2。發問的方式忌質問、反問,更不得使用誘導、威脅、侮辱性的語言。

3。發問的內容不應是法庭辯論的內容,即不應當發表對案件事實認定的觀點。優秀的庭審發問可能會挖掘出於己方有利的證據或證據線索,補強己方證據瑕疵或證明力的缺陷,對“展現真相”起到積極促進的作用。

在法官發問環節中,通常是基於當事人的請求內容,在確定的法律關係框架內圍繞法律構成的要件事實進行發問。當然前期事實調查中已有涉及的無需再問,更多的是針對雙方隱晦的、模糊不清的部分展開詢問。

例如,民間借貸案,事實調查重點將圍繞借貸合意及借款交付的事實要件展開,並會根據訴辯情況,審查權利是否發生變化、是否在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內等事實。

為了能高效、優質地完成法庭事實調查,法官應注重以下幾方面能力:

獨立判斷能力

通俗一點講,可稱之為“定力”。這樣的定力,來自於法官對法律法規的熟練掌握與融會貫通,亦來自於對案件焦點問題的準確把脈。具此能力的法官會更有獨立見解,更善於進行法律釋明,同時對庭審的掌控度更高,而不大會陷入“原、被告好像都有道理,難以決斷”的境地。

歸納能力

當事人對糾紛事實的陳述往往一言難盡,繁雜瑣碎,反反覆覆,生怕法官未聽清,而法官關注的多是涉及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客觀要素的內容。因此,適時小結當事人欲闡述的事實,有助於讓當事人達到陳述的目的,提高庭審效力,減少當事人對立情緒。

溝通能力

在事實調查中,當事人對法官的提問往往比較敏感,多有揣測。因此,為避免訴訟參加人的想象、懷疑,法官更需注重態度誠懇、平和,問題簡單、直接,用語文明、規範,語氣堅定、流暢。法官的提問避免帶有好惡情緒、少用反問句。法官良好的儀態言辭,能使訴訟參加人感受到法官的同理心與尊重,為服判息訴打下基礎。

處置應變能力

民商事審判實務中,由於案情複雜多樣,以至在庭審中可能出現種種突發事件,影響庭審正常進行。故法官在庭審中要具備細緻入微的觀察能力、敏銳的反應能力、果斷的處置能力,以防止事態擴大和矛盾激化,確保審理的順利進行。

例如,在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中,8歲男孩在住宅樓頂(部分是玻璃穹頂)玩“捉迷藏”時不慎從頂棚一塊已破損的玻璃中墜落死亡。男孩父母以物業公司未及時修復破損玻璃頂、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審理中,物業公司迴避玻璃頂破損與否,而是多指責男孩監護人失責、細化男孩墜落的前後經過。此番言辭對男孩父母的心靈刺激太深,為防止矛盾激化,引發衝突,法官及時阻止了物業公司的陳述,並明確表明包括法院在內,各方對此事件的發生均感到痛心與惋惜。法官的及時制止與安撫,使雙方當事人趨於冷靜,庭審得以正常繼續。

總之,法庭事實調查是訴訟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如何明確訴訟請求、如何舉證、如何進行法庭發問,都有著各自的流程操作和標準要求。希望透過本文的簡單梳理,能使大家優質、高效地展開庭審,合力讓裁判認定的法律事實儘可能地還原客觀事實,促進案件的公正審判。

二、庭審中如何正確運用法律適用思維和方法?

法律適用是訴訟和審判過程的核心。就內容而言,無論是權利請求固定、請求權或抗辯權基礎確定,亦或是要件事實證明、要件構成判斷,均離不開法律檢索和適用。就主體而言,無論是當事人在起訴、抗辯、舉證、質證、辯論過程中,還是法官在釋明、查證、裁判過程中,均涉及法律的分析和運用。特別是在庭前準備和庭審過程中,能否準確把握法律適用思維和方法,直接決定了開庭的效率和效果。

PART 1

現狀檢視

實踐中,受訴訟能力的侷限,訴訟參加人在準備和參與庭審的過程中,容易出現對法律適用認知偏差和把握失範的情況。較為常見的有:

01 權利主張與法律適用脫節。

例如原告忽視對法律的定位分析,疏於檢索權利請求與基礎事實、法律要件之間的關係,提出的訴訟請求明顯缺乏法律支撐,或偏離其主張的請求權基礎。庭審準備“重權利主張”“重事實描述”“輕法律分析”,造成訴請因缺乏法律依據無法得到支援。

02 事實查證與法律適用脫節。

例如訴訟參加人忽視法律規範構成要件,未能針對法律要件梳理事實及提供充分的證據,導致要件事實的證明力缺失,訴請或抗辯因缺乏事實證據,無法得到法院採信。或是為了查明要件事實,庭審中法官不得不進行釋明,庭審後當事人再行補充證據,造成審判過程失序、拖沓。

03 理由闡述與法律適用脫節。

例如訴訟參加人在訴訟過程中,缺乏對“法律”和“法理”的研判、論證,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中不注重對法律適用過程和思維的說理,對於主張的事實和依據的法律之間的匹配性闡述亦不充分,導致訴請或抗辯意見無法得到法院支援。

PART 2

如何在庭審中構建法律適用思維

庭審中的法律適用是一項“系統工程”,要達到庭審的目標,必須建立起一套法律適用思維體系。法律適用思維的前提是要準確把握法律的構成要件,核心是對法律構成要件的發現、分析和匹配。對於庭審過程中的不同主體而言,法律適用思維的側重點各有不同,主要包括法律構成要件的分析思維和法律構成要件的抗辯思維。

一、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思維

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思維是指,訴訟主體透過對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進行適當的分析,準確地理解、把握訴訟所適用的法律。其重要性在於,只有全面而深入地分析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才能準確地對案件進行定性,提高庭審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從而推動訴訟和裁判在正確的道路上執行。

例如,原告只有在對法律構成要件有充分的認知時,才能準確固定請求權基礎,進而有針對性地舉證,並在庭審中圍繞請求權基礎陳述理由,提高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援的機率。

又如,法官只有在對法律體系全面而準確理解的基礎上,才能提煉出案件真正的爭議焦點和審查重點,組織當事人精準進行訴訟抗辯,進而提高組織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針對性和準確性。雖然,對當事人、律師和法官分析法律構成要件的要求不同,但毫無疑問,清晰的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思維是提高各方訴訟效率和司法效能的重要保障。

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思維具體包括五個方面:

01 法律規定檢索

社會生活紛繁複雜,法律事實千變萬化,能否基於涉案事實,找到支援權利主張可依據的法律規定,在成文法體系中至關重要,這也是展開法律構成要件分析的前提。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過程中,以及梳理案件事實時,應當同步對可能涉及的法律規定進行初步檢索。

方法:為了提高檢索效率和匹配準確度,原告可以對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各類民事案由初步確定案件事實所對應的法律關係,進而檢索與此相關的法律規定,有效提高案件定性和後續立案的準確率。

02 立法背景理解

在準確定位可適用的法律規定後,即進入對法律的解讀環節。實踐中,比較容易忽視對立法背景的考察和理解。任何成文法律都有其時代性和侷限性,如果忽視立法背景,脫離時代特徵機械適用法律,容易造成法律適用的偏差。

例如:瑕疵減資行為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第四項“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規定,構成抽逃出資。需注意的是,該司法解釋條款是在實繳制的背景下制定的,而認繳制背景下,對未屆認繳期限的出資進行減資,能否參照“抽逃出資”,則需要重新審視。

又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之一是“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二十六條則未強調“不合理”。《消法》的立法背景在於充分考慮消費者的弱勢地位,立法本意要加強對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因此,在消費領域,應當適用《消法》的特殊規定;在商事領域,則不應簡單認定格式條款無效,而應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判斷是否屬於“不合理”。

方法: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制定機關通常會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制定背景進行說明,可以透過制定機關對於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官方釋義和解讀文字,全面而準確地探究立法者意圖。

03 法條要素解構

成文法的法條均由各類要素構成,只有準確理解這些要素的內涵和外延,才能準確適用法律。法條的要素通常分為二類,一是清晰式要素;二是模糊式要素。前者具體明瞭,有較強的操作性,案件事實與法律要素匹配只要做到“對號入座”即可。後者出於成文法表述簡潔性、抽象性、普適性的考慮,相關的表達較為籠統,需要進一步對要素進行分析。

例如:《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於該法條,就應當將“股東”的範圍界定、“濫用”的標準、“逃避債務”的行為表現、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嚴重”程度的把握等一系列法條構成要素,逐一展開進行相關規則檢索及分析研判,在準確把握法條要素含義的基礎上作出判斷。

方法:對模糊要素進行解構時,不能簡單根據文義推測,而需要廣泛查詢立法說明、司法解釋、司法政策、類案處理經驗。只有對法條要素進行全面研究分析,才能達到準確適用法律的目的。

04 法律層次分析

法律條文不是孤立的,通常具有層次和體系。對法律的適用也應當依據其體系的邏輯順序循序漸進、層層遞進。斷章取義適用單一法條,往往會造成法律適用結果的偏差。

例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了“格式條款”的認定規則。內含的邏輯層次是:1。“是否構成格式條款”(是否重複使用或未與對方協商);2。“格式條款是否成為合同的內容”(是否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3。“格式條款是否無效”(是否具有普遍的無效事由或格式條款特有的無效事由)。實踐中,如遺漏審查前序是否構成格式條款這一層次,即進入條款效力審查環節,則該種效力審查是無意義的,容易出現認定差錯。而且,由於基礎事實未查明,案件的審理方向也會發生根本偏差。

方法:實踐中,應全面掌握相關法律內容,理順法律邏輯,防止因遺漏前序環節,導致後序的無效法律匹配。

05 要件事實歸入

開庭的過程即對法律適用的演繹推理過程。在對法律背景、要素、層次進行準確分析的前提下,法律適用的重點就是將案件事實歸入相應的法律規範要件中進行比對、匹配。在法律查明準確,事實基本確定的基礎上,當事人可以對推理的結論乃至訴訟的結果進行預判,決定是否堅持訴訟或作出讓步,以獲得最大的訴訟利益;法官則可以推匯出準確的裁判結論,並有針對性地開展釋法析理和調解等工作。

方法:鑑於法律規範往往由多個構成要件組成,將全部事實歸入法律規範每個要件進行分析,會花費大量時間。實踐中,抗辯方和法院歸入分析無需做到“大而全”,只要能確定某一要件不成立,即可作出結論性判斷。

二、法律構成要件抗辯思維

法律構成要件抗辯思維是指,權利主張的對造方(如被告、第三人)圍繞權利主張方的請求權基礎法律規範,對事實與法律構成要件的匹配性進行排除。抗辯是否有效,一般取決於抗辯針對性的強弱,法律構成要件抗辯思維有助於提升抗辯的針對性。

法律構成要件抗辯思維一般包括三個方面:

01 要件事實抗辯

案件事實是法律適用的基礎,但並非所有的事實都與案件的處理相關。庭審中,為了提高抗辯的針對性和效率,抗辯方應圍繞案件的請求權基礎法律規範的要件,進行對應的事實抗辯。具體包括:

事實不存在的抗辯

例如:債權人主張股東承擔出資責任,股東抗辯自己並非股東,而是被冒名登記的股東。當權利主張方已提供股東登記記載憑證等形式證據時,對造方就需對否定事實提供相應證據。

對抗事實存在的抗辯

一些法律規範中設定了對抗要件,如《公司法》第三十三條關於股東查閱、複製權中,就設立了股東存在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下,公司可以拒絕提供查閱的對抗要件。當抗辯方對此提出抗辯時,相應的訴訟重心就應集中於證明對方存在不正當目的這一對抗事實。

方法:要件事實的抗辯離不開對法律的準確把握,抗辯方應當先運用前述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思維,在充分解析和正確理解法律的基礎上,針對法律構成要件提出事實抗辯。

02 要件邏輯抗辯

案件事實與法條的邏輯對應性問題,即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規範構成要件的內在邏輯,這是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另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說要件事實抗辯解決的是“點”上的問題,則要件邏輯抗辯解決的是“鏈”上的問題。具體包括:

前提不符的抗辯

較多出現於事實的表象與當事人真實意思不符的情況下,如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名為A法律關係,實為B法律關係”的情形。此時,抗辯方需要重點闡述法律事實和性質與權利主張方提出的法律規範適用前提不符,同時也應就法律事實與其他法律規範構成要件相匹配作出說明。

關聯性不符的抗辯

法律規範中,大量存在顯性或隱性的關聯邏輯。例如侵權責任中行為和損失的因果關係,合同責任中違約與賠償之間的因果關係等,就是最為典型的場景。抗辯方應當圍繞法律規範要件之間的關聯性是否構成,充分闡釋意見,以達到切斷權利主張“鏈條”的目標。

方法:要件邏輯抗辯的重點在於推翻權利主張方的邏輯判斷,抗辯方在提出抗辯時應加強對法律橫向和縱向邏輯關係的分析,以提高抗辯的體系性。

03 要件程度抗辯

在案件基本事實明晰的情況下,該事實是否達到法律規範構成要件的程度要求,決定了權利主張在多大範圍內可以得到法院支援。訴訟中,權利主張方基於訴訟利益考慮,會有意無意地對程度要件作最大化適用。抗辯方如認為責任過重,則應加強對程度要件非匹配性的舉證和闡述。

例如:在最為典型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調整的場合,“過高”“過低”本身即程度要件,但如何判斷過高、過低,則需要綜合運用預期利益合理性原則、過錯因果關係判定原則、締約地位強弱原則、損益相抵原則等多種規則進行判斷。

方法:程度要件背後,往往蘊含著豐富的法理原則,抗辯方可以加強對該些法理原則的研究和論述,從而提升抗辯的準確度,增強觀點的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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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本文轉載自“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眾號,在此致謝!

編輯:潘園園

排版:孟祥宇

稽核:

劉 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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