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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作用及撰寫規範

由 劉律師講法 發表于 美食2023-01-24

律師函是律師事務所應委託人的請求,指派律師針對特定法律事務,根據委託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運用法律向第三方進行披露和分析,為達到某種效果而製作和傳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顧名思義,律師函必須是由有執業資質的律師起草發出、由律師親筆簽名的檔案,習慣上還要由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

一、律師函的作用

(一)律師函可以中斷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通常為三年,如果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權利,則訴訟時效期滿後即喪失勝訴權。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權利人向義務人傳送律師函,則意味著權利人向其主張權利,要求其履行義務,這時會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

(二)傳送律師函對義務人具有警告作用

通常在律師函正文中,會向義務人說明違約(侵權)等事實,並要求義務人限期作出為或不為的意思表示,同時明確向其告知期滿後的將會導致的法律後果及權利人將會採取的法律措施。通常情況下,債務人在收到律師函後會積極主動的履行義務或者停止侵權等,對義務人起到震懾作用。

(三)律師函能起到履行通知義務的作用或解除合同的作用

如《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再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在條件成就時,可根據合同條款的約定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二、律師函的撰寫規範

(一)律師函撰寫注意事項

律師函應當客觀描述相關事實,準確傳達委託人意思,審慎運用法律語言,依法表達法律意見。

律師函不得使用侮辱、誹謗、恐嚇、藐視等

不當語言,不得進行貶低性評價或商業詆譭,不宜採用誇張、絕對性、咄咄逼人等讓人不適的表達方法。

律師在接受委託時,應當對委託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事實上的審查。包括委託人的身份資訊,委託人權益是否受損,相對方是否存在違約或侵權及相關具體事實,相對人由此需要承擔責任的程度及方式等。

律師函內容中要披露必要資訊,避免造成商業詆譭或者對他人造成名譽權侵犯。

(二)律師函的撰寫規範

1。首部

寫明律師函及編號;

抬頭寫明發送物件。

2。正文

(1)寫明授權情況及簽發依據 寫明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的事實及告知律師資訊,說明指派某某律師就委託事宜簽發。說明簽發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根據;

(2)寫明發函基於的事實情況 律師函的事實部分主要是透過敘述的表達方式進行,應明確透過委託人陳述或提供的證據材料的內容而獲悉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

基本事實部分一般按法律事實發展的時間順序,依次敘述;

敘述中應當注意層次清楚、內容完整、重點突出、詳略得當。

(3)對事實進行法律分析及說明法律後果 律師函的分析部分主要運用議論的表現方式進行,首先應明確該部分事實的法律適用,充分掌握提出論點的理由和法律根據;

其次合理運用論證方法對論點進行論述和證明,得出該法律事實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或第三方就此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4)提出問題解決的方法及建議、意見

在委託人許可權範圍內,清晰明確地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與步驟,明確履行期限,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明確寫明第三方不及時回覆及按照律師函所提出的解決方案履行,將導致分歧及誤會加深,提示第三方委託人對此或將採取的進一步維權手段,達到合法的警告效果。

(5)結束語 律師宣告及聯絡方式。 主要寫明發函依據事實來源及實際情況可能存在出入的可能,要求對方可在收到函件後及時溝通,以消除誤解。

寫明律師聯絡方式及郵件寄送地點。

3。落款

由委託人和接受委託的律師事務所、律師簽字(蓋章)。

附:律師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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