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二項規定情形的,勞動者有權選擇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否則應當承擔違法終止的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1、2015年4月9日,龔某入職天津某公司處。雙方於2015年4月9日簽訂期限自2015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的勞動合同,2018年4月9日簽訂期限自2018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的勞動合同。
2、2021年4月8日,天津某公司向龔某送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龔某:本單位與你於2018年4月9日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決定不再與你續訂勞動合同,請按下列第(二)情形辦理手續……給予你經濟補償金36600元……”。天津某公司自認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的經濟補償金天津某公司尚未支付龔某。
3、天津某公司主張因2019年11月底龔某錯付貨款給天津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2020年至2021年4月8日龔某病事假達到50余天,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況,故未與龔某續簽勞動合同。天津某公司未在其主張事件發生時依據相關規章制度及法律規定對龔某進行處理,且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2019年11月底錯付貨款的責任應歸責於龔某。
4、龔某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為6722元。龔某認為天津某公司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要求支付違法終止賠償金。
【裁判結果】
天津市西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2021)西青勞人仲字第885號仲裁決定未支援違法終止賠償金;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2021)津0111民初8785號民事判決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80664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終9492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審法院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80664元的認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單位瞭解當地司法裁判口徑,全國絕大地區會認定兩次固定期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沒有單方面終止合同的權利,否則構成違法終止,應當支付賠償金或被確認存在無固定期勞動關係。
提示勞動者如不存在醫療期滿不能復崗或不勝任工作的情況,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有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提出訂立無固定期合同訴求後單位仍未訂立的,可以主張未訂立無固定期合同二倍工資。
宣告: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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