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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士忌小記03:蘇格蘭威士忌最早的法律管控

由 晚安魯道夫 發表于 美食2021-07-07

早期商業運作的威士忌蒸餾廠極其罕見,尤其是高地區,主要原因是受限於運輸道路的限制,在這種情形下,私釀其實規模都很小不過是設定在農場裡的小型蒸餾器。

這些蒸餾裝置主要為一個鐵製壺式蒸餾器,頂部用木製蓋子緊緊蓋住,中間挖個洞,伸出銅管,盤繞並浸泡在裝滿冷水的木桶中,即“蟲桶”( worm tub),冷凝的新酒直接滴漏存入木桶容器。

這套裝置便於移動,通常私釀者在同一個地點不會待超過三四日,而蒸餾的新酒也很少販賣,通常是由參與的鄰里村民平分。

根據統計,英格蘭在1743年生產的烈酒產量為500萬加侖,蘇格蘭於1756年的烈酒產量約為43萬加侖,而愛爾蘭於1770年則生產了80萬加侖的烈酒。雖然統計的時間點不同,但英格蘭的產量依舊最大,蘇格蘭產製的酒在1776年開始銷往英格蘭,所以產量也逐漸增加。

最早的法規規定,只要用於蒸餾的穀物是由農民自行生產而非購買,且產製的酒不對外販賣,都無須繳稅,但這項豁免政策逐漸緊縮,1757~1760年間將免稅的蒸餾器容量壓在10加侖以下,1779年更降低到2加侖(不到10升)。

到1781年以後完全取消豁免權,將所有的蒸餾器都納入收稅管制範圍,政府的目的是鼓勵大型蒸餾廠來打擊農民的自家小型私釀。

對於蘇格蘭高地的居民而言,長久以來,他們將生產過剩的農作物蒸餾為烈酒,一方面解決穀物難儲存問題,另一方面解決穀物因體積大,難以運送到外地販賣的問題。

威士忌不僅經濟價值高(1先令價值的麥芽約可製作4先令價值的威士忌),且體積遠小於穀物而容易運送,加上蒸餾的副產品糟粕又可用來餵養牛羊,可說一舉數得,農民當然不願意放棄這極富經濟價值的烈酒蒸餾。

當政府橫徵賦稅,等同剝奪農民生計,唯一因應之道就是鋌而走險。

除了蘇格蘭居民以外同樣受到壓迫的愛爾蘭人,在18世紀中後期大舉遠離家鄉,漂洋過海,來到了北美洲去爭取自由。

他們在墾荒之餘也重拾蒸餾舊業,並且在之後的美國獨立戰爭中扮演與英軍對抗的堅決角色。他們產製的威士忌,來自拓荒土地種植的穀物而無須仰賴進口,也為之後多以玉米為主要原材料的美式威士忌奠定了基礎。

經常觀察,你會發現美國和愛爾蘭的威士忌拼寫為whiskey(美格威酒廠除外),而蘇格蘭、日本、加拿大的威士忌拼寫為whisky。

沒有遠赴他鄉的蒸餾者們,則帶著簡易的蒸餾器,藏匿於高地的山谷,繼續與政府鬥智鬥法。

根據1777年的統計,愛丁堡僅有8座合法蒸餾器,卻有400座非法蒸餾器,為了解決私釀與走私問題,英國政府於1784年制定了《清洗法》( Wash Act)並劃定“高地線”( Highland Line)。

Highland Line類似於羅馬教皇亞歷山大六世制定的教皇子午線,西啟克萊德灣的格林諾克( Greenock on the Firth of Clyde),東抵泰河丹地( Dundee on the Firth of Tay),此線以北17個省的地區酒稅降低鼓勵私釀者合法化。

高地區酒稅的主要依據為產量,但也增加額外條件,包括蒸餾器容量限制在20加侖以下(大教區為30加侖)、每個蒸餾者只能擁有1座蒸餾器只能使用教區內生產的農作,以及產製的威士忌只能供地方飲用等,違者處以鉅額罰款。

至於低地區,雖然稅額較高,但與英國距離較近,運送方便,另收稅稅額是以蒸餾器的容量為基準,而非蒸餾完成的烈酒,因此間接鼓勵業者在每個批次的蒸餾中做出更多的烈酒來。

從政府的角度看,如果大型蒸餾廠集中在低地區,不僅收稅方便,也可以順勢消滅小型的非法蒸餾業者。

可惜《

清洗

法》並未討好任何一方,高地區雖以產量收稅,建立起緩慢蒸餾出好質量的名聲,卻

因無法對外販賣而缺乏利益,還得面臨可能的罰款。

低地區則因高地區的賦稅特權而憤怒,轉而投機取巧的針對稅制,先製作出酒精度較高、較濃稠(因此體積較小)的酒汁,再利用底盤較大的淺碟形蒸餾器,快速蒸餾出更多的威士忌而不顧質量。

當時蒸餾的速率到底有多快?根據紀錄,普通的低地酒廠1個星期內便可完成40次蒸餾,而且後續幾年更是變本加厲,甚至可以高達一天之內重複蒸餾將近100次!

由於頻率高,蒸餾器不可能熄火,酒汁雖經過預熱,但雜質多而容易燒焦,而後黏著在裝置底部。

了清除這些雜質焦垢,業者在蒸餾器內加裝旋轉手臂並附掛銅鏈的裝置,稱為“刮除器”( rummager),這項發明至今仍使用在直火加熱的蒸餾器內。

可想而知,如此快速、大量生產的威士忌並不會費時去除酒頭酒尾,也不會提供足夠的迴流,質量不堪之至,怪不得著名的蘇格蘭詩人Robert Burns將之形容為“最賴皮的烈酒“(a most rascally liquor)消費者當然更鐘情於走私的高地威士忌。

面對這種劣酒當道的情況,英國政府於1786年修正了《

清洗

》,增加了高地區的稅額並加入了更多限制,包括每年只能使用25噸的麥芽,蒸餾器尺寸放寬到40加侖等等。

但由於嚴格限制蒸餾器尺寸,高地蒸餾廠就算合法,每年的產量也僅在2000加以下,而且只是農作收成後的季節性運作,導致18世紀末即使高地區的合法執照數量為低地區的2倍,但31座低地蒸餾廠卻能產製出82%的烈酒。

為了平衡利益,於1816年公佈《小型蒸餾器法》( Small Stills Act),包括廢除“高地線降低稅額、發放合法執照予所有40加以下的蒸餾器等,一時之間

,高地合法蒸餾廠從12座增加到36座,樂加維林( Lagavulin)和提安尼涅克( Teaninich)都在當年度成立。

兩年後修正並允許使用較薄”的酒汁之後,合法酒廠更增加到57座,包括如今仍在運作的拉弗格( Laphroaig)、克里尼利基( Clynelish)等。

不過即便如此,合法與非法數量差異依舊懸殊,根據1822年的《內陸收入年報》( Inland Revenue Report)顯示,半數以上的威士忌都來自私釀,全蘇格蘭的私釀蒸餾器多於14000座,且謠傳高地區家家戶戶都擁有蒸餾器。

英國政府在1823年公告了《貨物稅法》( Excise Act),不僅酒稅大幅降低到一半(12便士/加侖),並且將原本依生產量每月課徵的酒稅修改為把酒賣出的時候才收稅,也就是保稅倉庫的概念,同時也鼓勵大型蒸餾廠的設定,將產能500加侖以上的蒸餾執照費用降至每年10英鎊,但40加侖以下仍屬非法。

多方夾擊下,私釀者大概也厭倦長達百年的貓捉耗子游戲,此法一出,合法執照便在兩年內增加1倍,而合法繳稅的威忌產量也從300萬加提高到600萬加倉,私釀者從1823年的14000間降低到1834年的692間,到了1874年更只剩下6間(但1884年不降反升到22間,

那段時間

正是法國干邑大受打擊,威士忌產業大爆發時期

)。

TAG: 蒸餾器蒸餾威士忌加侖私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