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所購買的涉案茶葉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十倍價款10570元的主張,依據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援...
為查清事實真相,事故民警調取了周邊的監控,發現肇事車輛的駕車人其實另有其人,這名駕駛人還不在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