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半年至2022年1月期間,被告人劉某亮明知被告人劉某強等人銷售學時作假裝置給駕校偽造學員培訓學時資料,並上傳至駕駛員培訓監管系統,仍利用微信多次向劉某強等人出售影片機等學時作假裝置,並在駕校使用發射器等學時作假裝置時提供技術支援...
律師解讀:如果高見鴻和方誌靖確實採用了不正當手段打壓李峋所在公司,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因惡意競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