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稅局答覆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釋之四》的通知(川國稅函發[1997]2號):”五、問: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