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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好的落地價突然變成“成交價”?消委協調後退還全部定金

由 極目新聞 發表于 體育2023-02-06

極目新聞記者 劉冬莉

通訊員 王露 聶喜洋

說好了14萬元的落地價,臨到提車時卻變為成交價,若要“包乾”,還要再加1萬元。近日,市民段先生十分鬱悶:原本買車是一件高興事,卻變成了糟心事。無奈之下,他只好向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投訴。

10月24日,段先生告訴極目新聞記者,經調解,他已收到商家退還的3萬元預付款。

臨到提車,“落地價”變成“成交價”

10月2日,家住武漢市洪山區的段先生在武漢漢陽一處車展上看中某品牌的一款汽車,便與現場一名張姓銷售人員溝通。交談中,小張承諾,段先生可以14萬元的“落地價”(即包括汽車價格、購置稅、保險、上牌等在內的價格)購買該品牌一款高配置車型。段先生動心了,當場交付了3萬元定金,並與對方簽訂了《汽車購銷合同》。

“籤合同時,我特地看了一下內容,發現裡面並沒有註明14萬元還要包括購置稅等內容,但對方信誓旦旦承諾不用擔心。”10月20日,段先生告訴極目新聞記者,當時車展現場十分嘈雜,他又是第一次買車,沒有任何經驗,聽對方這一說,便按照對方的要求籤字了。雙方約定,節後便可提車。

10月11日,段先生接到小張通知,14日可來店裡提車。14日下午,段先生和朋友一道,如約來到位於武漢市江岸區金橋大道的門店準備提車,但對方卻以銀行人員當天開會,辦不了貸款為由,要求再約時間辦理。段先生有些生氣:“為了提車,我和朋友專門請了假,卻空跑一趟。”隨後,他多次撥打小張的電話,卻始終無人接聽。

調解現場(右側方為湖北省消委調解員)

兩天後,小張再次聯絡段先生,稱可以過來提車了,但按照公司規定,14萬隻能是汽車成交價,不包含購置稅、保險等費用,若要“包乾”則需再加1萬元。這讓段先生無法接受:“我們在車展現場明明說好14萬元是‘落地價’,現在卻臨時加價,太不誠信了。”段先生認為,對方出爾反爾有失誠信,遂要求退款,但對方以段先生支付的3萬元錢是“定金”為由,拒絕退款。

無奈之下,段先生只好透過湖北315消費投訴和解平臺投訴。

消委介入,商家退還全部定金

10月19日,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投訴部工作人員邀請湖北省汽車消費維權專業委員會專家、省消委特聘調解員、省律協調解中心律師、中南財大法學研究院教授等消費維權專家,對段先生與銷售商簽訂的《汽車購銷合同》格式條款進行討論。

段先生提供的合同

合同中,“合同單車成交價”一欄中顯示14萬元,且在合同條款最後還有這樣一句話:“請您再三確認上述條款,如簽字確認後,您再向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機關平臺舉報、投訴的,您須向我司賠償損失1萬元,實際損失大於1萬元的,以實際損失為準。”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不得設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維權專家一致認為,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的,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效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應當明碼標價。銷售商在經營活動中涉嫌銷售誤導、虛假承諾、單方面訂立不平等格式條款等侵權問題。

基於此,湖北省消委向該銷售商傳送了《消費侵權問題勸誡函》,勸誡銷售商應當遵循誠信用原則,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嚴禁強制消費。

10月19日,湖北省消委、省汽車流通協會、省消委特聘調解員等一同前往該銷售商門店,組織被訴雙方現場調解及勸誡普法教育。經調解,銷售商同意退還段先生交付的3萬元定金,並當場辦理了退款手續。

(圖片均由通訊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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