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小兩口購買結婚剛需房時,誤將售樓處
地鐵
規劃展板認為是房地產開發商的承諾,遂簽訂購房合同,後得知所購樓盤附近沒有
城鐵
規劃,於是訴至法院索賠。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獲悉,房山法院審理後認為,開發商有關地鐵的宣傳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資訊,不構成承諾,也不屬於購房合同內容,因此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瞭解,張先生和鄭女士因結婚打算購置剛需住房,二人到北京市房山區某售樓處看房時,看到標題為“北京地鐵規劃”的展板,該樓盤位置與北京市未來規劃的某
城鐵
站距離很近,考慮到日後通勤,便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交納了房款。事後,二人卻得知所購樓盤附近沒有
城鐵
規劃,因此,二人將房地產開發商起訴至房山法院,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賠償各項經濟損失8萬餘元。
庭審中,張先生和鄭女士認為,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房地產開發商故意釋出虛假資訊、欺騙消費者,所以才誘使二人產生錯誤認識而簽訂購房合同。房地產開發商認為,售樓現場展示的地鐵示意圖展板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不構成出賣人的承諾,購房合同的附件中也作了明確約定,所以,雙方簽訂的合同依法成立並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開發商在售樓處擺放了“北京地鐵規劃”示意圖展板,對訴爭專案與示意圖中某地鐵站的地理位置進行了展示。雙方購房合同中沒有關於地鐵的約定,但約定了開發商在廣告、宣傳資料及本合同中對建築區劃範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說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資訊,不構成開發商的允諾,並對上述影響原告相關權益的條款進行了特別提示:“出賣人在廣告、宣傳資料及本合同中對建築區劃範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說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資訊,不構成出賣人的允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房山法院認為,開發商有關地鐵的宣傳不屬於要約,也不屬於雙方合同內容,同時,認為開發商所示展板資訊與報紙記載資訊相符,且所示內容為地鐵規劃,所謂規劃並非確定,存在著更改規劃的可能性,因此,張先生和鄭女士應當認識到“入住既有城鐵”的風險。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前,一定要看清購房合同的內容和條款,不要被售樓宣傳展板“迷”了眼睛,一時衝動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一旦遇到購房糾紛,購房合同裡的條款才是維權的根據。
編輯 楊海 校對 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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