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日報
【案情】薛某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後持此信用卡多次消費,共透支78061元。截至最後一次還款,薛某尚有58061元本金未還。經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薛某仍未歸還。之後,薛某被公安機關查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薛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未還,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予懲處。鑑於薛某自願認罪,且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故對其依法從輕處罰,遂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薛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
【說法】法官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相關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法官提醒,現實中一些人認為,透支信用卡不按時歸還,只相當於一種民事借貸糾紛,大不了被起訴後做“老賴”,不會被判刑。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對持卡人來說,要理性使用信用卡,樹立科學消費觀念,出現信用卡透支一定要及時償還,避免對個人信用記錄造成負面影響;同時,如果惡意透支逾期不還,還可能觸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報記者 倪 弋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3年01月05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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