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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含有禁止添加藥品成分西地那非的“保健品”江蘇南通一被告人被判刑十二年並處罰金350萬元及賠償310萬元

由  發表于 歷史2023-01-27

我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西地那非屬於禁止在食品中新增的藥品成分,但卻有不法分子為了牟利鋌而走險,銷售含有這種危害人體健康成分的“保健品”。日前,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及此型別的食品藥品方面的刑事案件,餘某因銷售有毒保健品“腎霸”獲刑十二年,並處罰金350萬元;民事部分被判支付賠償金310萬餘元,並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間,餘某等人透過電臺進行宣傳,以3盒為1單、每單660元的價格,透過電話銷售的方式在廣東、雲南昆明、江蘇南通等地銷售一種名叫“腎霸”的保健品。而這種保健品,含有對人體有毒、有害的西地那非等成分,餘某等人對此也非常瞭解。

2018年9月,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在如東縣馬某的倉庫內查獲“腎霸”684盒,同月,又在某物流公司內查獲庫存的“腎霸”138盒,以上待銷售的“腎霸”合計822盒,涉案金額18萬餘元。經查,截至案發時,餘某等人已累計銷售4706單,銷售金額高達310萬餘元。

通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餘某等人明知其銷售的產品中包含有毒、有害物質而予以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判處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350萬元;判處其餘被告人九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不等罰金。

餘某等人明知銷售的產品中包含有毒、有害物質而透過電臺渠道予以銷售,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構成危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法院遂判令餘某等人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通州區檢察院支付賠償金310萬餘元,並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發出消費警示。

【來源:天津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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