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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會醉酒猝死自行擔責95%”的警示

由  發表于 歷史2023-01-21

春節將至,又到了人們聚餐喝酒較多的時節,但在歡樂的同時也要防止樂極生悲。近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發的猝死索賠案。法院認定醉酒猝死者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自行擔責95%,聚餐組織者擔責5%,其他同桌人已盡一般社交安全義務,無需擔責。(1月17日《法治日報》)

在年會聚餐醉酒後引發猝死,確實令人同情和遺憾。每年年底至春節前夕,在各大年會聚餐中醉酒的,大有人在,一旦出現醉酒身亡等悲劇,就不可避免地引發糾紛。廣州這起年會醉酒猝死索賠案,法院認定醉酒猝死者自行擔責95%,具有警示意義。作為一個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必須對自身喝酒可能產生的後果,承擔最大的責任,否則,如果對自己的健康不負責任的話,醉酒所產生的嚴重後果,也只能由自己承擔最主要的責任。

本案例中,20多歲的吳某是深圳某公司員工,2021年2月2日晚,吳某和幾個同事一起,在東莞某公司食堂參加年會聚餐。同桌就餐有6人,期間吳某喝了酒。當晚8時許,吳某由同桌兩人攙扶送回公司宿舍樓休息。次日下午13時,室友回到宿舍,吳某聽到動靜後起床上洗手間,室友並未發現無異常。當晚18時許,室友下班發現吳某暈倒在宿舍洗手間,立即撥打120。急救人員趕到時,吳某已無心跳。2021年7月,吳某家屬狀告公司以及同桌用餐的6人,索賠共計111萬多元。

我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也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例中,公司、聚餐組織者以及同桌用餐人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是否有過錯,如果存在過錯,則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吳某作為深圳某公司員工參與聚餐,並不屬於工作任務,人社部門認定吳某的死亡不屬於工傷,所以深圳某公司無需承擔責任。吳某家屬未能舉證證明聚餐他人存在惡意勸酒行為,餐桌上正常共同飲酒不構成侵權,因而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故同桌者沒有法定救助義務。

這起年會醉酒猝死索賠案,法院最終裁定,公司和同桌人無需承擔責任,醉酒猝死者自行擔責95%,聚餐組織者擔責5%,無疑給飲酒者敲響了警鐘,也給同桌人一定的提醒。一方面,警示飲酒者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根據自身的身體狀況,以及飲酒的能力,在聚餐等情形下適量飲酒,不要喝得酩酊大醉,以防範在醉酒意識能力下降或暫失的狀態下,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另一方面,也提醒同桌飲酒者,切莫“以酒論英雄”,不要在餐桌上強行勸酒,並對同桌醉酒者進行安全防護,防止類似意外傷害事件發生,從而避免構成侵權,承擔不必要的民事賠償等責任。

(紅網)

TAG: 聚餐醉酒同桌吳某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