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員 張泰來
一起因為“差評”引發的糾紛迎來二審判決。
高校研究生張銘(化名)因為對“文科考研網”(以下簡稱“文考網”)的考研面試課程給予差評,被文考網告上法庭。
今年1月,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張銘在評價中“虎視眈眈在微信拉架”“被網暴”的用詞系侮辱或誹謗原告,構成名譽權侵權,判令張銘登載致歉宣告。此事一經報道,引發輿論軒然大波。
近日,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並駁回文考網的訴訟請求。
開門做生意,沒有哪個商家不在乎自己的名聲,沒有哪個商家願意看到針對自己的差評,如果認定負面評價是對自己的誹謗、詆譭,那更是不能容忍。
在本案中,文考網看到張銘“虎視眈眈拉架”“被網暴”等用詞之後,迫切希望維護聲譽的心情可以理解。
一定程度上,作為消費者,張銘單憑在微信群看到“工作人員把給負面評價的考生資訊公佈出來”,就做出“負面評價文考網會被網暴”的結論,也有失客觀,偏離了理性發言的原則,確有不妥當之處。
但是,作為提供服務的商家,文考網僅僅因為幾句失當言論就起訴張銘的做法未免反應過度,模糊了評價與誹謗的界限。
張銘針對文考網的評價並不中聽,也有偏激之處,但總體還是基於個人消費體驗做出評價,並非無中生有,更談不上誹謗、詆譭。對此,文考網應有適度容忍的義務。
可以說,法院的二審判決是對一審判決的強力糾偏,也是對消費者評價權利的有力維護。
商家作為市場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批評,消費者有評價商品和服務的權利,既可以給好評,也可以給差評。
商家往往對消費者的好評表示歡迎,卻不能接受消費者的差評,甚至將做出差評的消費者當成假想敵——在他們的認知裡,有差評是“總有小人想害朕!”
事實並非如此,商家應當理性看待消費者的評價,在接受消費者好評的同時,也應該保有接受差評的雅量。只要不捏造、歪曲事實,不論是好評還是差評,都應當一體接納。
一來,差評也是商家與消費者溝通的機會。商家完全可以藉此加強與消費者的溝通,聽取其對商品和服務的意見建議,以此作為改進產品和服務質量的依據,這對商家的發展也是有利的。
二來,好評差評都是基於個人體驗做出的主觀評價,有時難免有片面之處,要求其完全客觀全面也不現實。要看到,恰恰是各種片面的評價,給消費者拼起了一個更全面更真實的形象,讓消費者更完整地瞭解商品、瞭解商家,進而做出買或不買的決定。
從這個意義上說,商家不必對差評畏之如虎,與其控評,不如專注於商品、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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