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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聲】保姆出現意外該由誰來負責

由  發表于 歷史2023-01-03

本文轉自:工人日報

隨著老齡化程度和多子女家庭比例上升,保姆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家庭使用。一個問題也困擾著保姆及其僱主,如果保姆出現意外,該由誰來負責?畢竟,僱主多為個人家庭,責任能力有限。

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了一個住家保姆意外死亡的民事賠償案件。保姆是經線上平臺註冊的,由平臺介紹照顧老人,後突發病亡,在其高燒不退時,僱主曾多次勸醫並安排休息,並在昏厥時聯絡120。保姆去世後家屬狀告平臺和僱主兩方主張賠償,法院經審理後駁回。《民法典》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的……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保姆病情並非因僱主勞動環境和要求的勞動強度誘發,且僱主盡到了普通人應盡的提醒、救助等義務,不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保姆和僱主之間的關係,是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一般認為,勞務關係的雙方並非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為“勞動使用者和勞動提供者”的平等關係。這也就意味著,在制度設計上,不應存在一方為強勢,而另一方為弱勢的制度性分配。因此,《民法典》為提供勞務一方的損害制定了“過錯原則”,即存在過錯一方要為損失承擔責任。過錯原則的優點在於為平等雙方提供了公平的責任分擔機制,而其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無法歸因於一方過錯的意外損失,成了無法評判的“真空地帶”。這起不幸案件,恰恰就觸及了“真空地帶”。

在勞動關係中,經濟和社會地位處於強勢的僱傭單位,透過為員工繳納法律強制的社會保險,為勞動者在勞動中的風險進行“兜底”。而在勞務關係中,絕大多數用人一方並不具有足以為勞動者所有風險進行“兜底”的財力。畢竟,個人僱主不是企業,並無風險“兜底”能力,這也是其與保姆之間是“勞務”而非勞動關係的一個重要原因。不過,處在勞務關係的勞動者,在風險面前屬於實質上的“裸奔”狀態,而這也使得保姆這類群體,不僅在勞動安全和保護上面臨“裸奔”,其諸多社會保障專案也缺乏兜底。換言之,如此“真空地帶”需要儘快完善,以平衡並保障僱主和保姆雙方的權益。

還有一個問題不容忽視,這起案件還牽出了一個問題,就是網路平臺與保姆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在現實中,如此關係很難得到認定,這是因為,家政服務平臺主要的職能是促成僱主與勞動者之間的合作,平臺很少參與到具體的勞動內容、時間和方式方法干預中。但是,平臺畢竟是家政服務的獲利方,且抽成比例並不低,其該對應何種責任,如何對其進行監管,也值得有關方面進一步論證和思考。

釋出於:北京

TAG: 保姆僱主勞務關係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