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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與省稅務局出臺意見利破產企業辦稅

由 最高法網站 發表于 歷史2021-12-10

本報訊 (記者 胡佳佳 通訊員 李源源)近日,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與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聯合出臺了《關於便利破產企業辦理涉稅事項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意見》,旨在提升破產案件辦理效率,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確保稅收債權依法清收,最佳化營商環境,服務保障經濟高質量跨越式發展。

《意見》明確了便利辦理涉稅的相關事項。《意見》規定,破產管理人可以破產企業名義辦理稅務資訊變更、納稅申報、發票等涉稅事項,可代為依法申報繳納相關稅費。破產程式中如發生應稅情形,應按規定申報納稅。《意見》明確了稅務機關在保障發票供應、非正常戶解除程式、破產財產變價處理、清算期間企業所得稅處理、即辦稅務登出、稅務諮詢等事項上提供的具體便利。

《意見》就企業破產重整與和解過程中的難點問題提出瞭解決方案。《意見》規定,在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上,稅務機關針對破產企業透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實施資產重組時,符合條件的可不予徵收增值稅。符合稅法規定改制重組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組有關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優惠政策。在納稅信用修復上,稅務機關根據管理人或破產企業納稅信用修復申請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計劃或認可和解協議的裁定書,按照納稅信用修復有關規定,重新評價破產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幫助破產企業修復納稅信用,保障破產企業正常經營和後續發展。在落實重整與和解中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上,稅務機關對破產企業提交的與此有關的申報材料,應快捷審查、便利辦理。

《意見》強調,稅務機關應依法清收稅費債權。稅務機關申報稅費債權時,應當列明所申報債權的稅費種類、稅率(徵收率)、性質以及計算依據等。管理人應當對稅務機關提交的債權申報材料進行登記造冊,認真核對債權。稅務機關作為債權人,應當參加債權人會議,依法行使表決權,依法清收及核銷欠繳稅款。

《意見》還規範了稅務檢查、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恢復等事項,同時要求管理人依法代表破產企業辦理涉稅事項。

TAG: 破產稅務機關納稅債權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