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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順律師說法:誰會鬧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聽聽律師怎麼說

由 如何學穿衣 發表于 歷史2021-12-08

本期《安順律師說法》

我們邀請到

貴州蘊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軍

為我們帶來法律解析

不是受傷就有理

——民法典普法劇之自甘風險原則

場景模擬

律師說法:

貴州蘊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軍:

生活中,參加文體活動發生受傷事件時有發生。《民法典》實施前,因為文體活動致人損傷,多數情況下會被認定要承擔侵權責任進行賠償。《民法典》實施後,明確規定了參加者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對受傷者承擔責任,這個規定就是《民法典》第1176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新增這條規定,主要是因為,參加者自願參與文體活動應當充分認識到其危險性,這種危險並不被法律、法規所禁止,也不被社會公序良俗所反對,文體活動的危險大家都認可存在,也難以避免。參與者本身對參加什麼文體活動、該活動通常具有什麼危險、自己的競技水平和身體健康情況是知曉的,只是不能具體預測自己參加活動是否一定會遭受損害,或遭受多大程度的損害,因此,由此可能產生的正常風險,應當由參加者自己承擔。比如,參加籃球運動會存在衝撞,參加足球運動會存在剷球,這些行為都有可能造成受傷、骨折的風險;又比如,參加馬拉松活動,跑步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膝關節損傷、碰撞等運動傷害,參加拳擊活動可能會因為搏鬥導致頭部器官被擊傷。因此,在本案中,王是不需要對張某承擔賠償責任的。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文體活動中參與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致他人受傷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比如把籃球當足球踢、把足球當籃球打、拳擊中進行肘擊,大型活動、大型賽事的組織者未詳細明確告知參加者各種活動風險的,都可能會被認定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最後,《民法典》確立自甘風險原則,一方面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參加文體活動的積極性,促進文體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另一方面,也是法律堅決防止“誰受傷誰有理、誰鬧誰有理、誰橫誰有理”等和稀泥做法的體現,讓守法者不用為他人過錯買單。

安順市廣播電視臺外宣民生中心

法治安順

記 者:安雨 夏文思 張年紅

編 輯:梁爽

審 核:劉朝剛

TAG: 文體活動民法典參加者重大過失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