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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半年工作了五個多月,解聘後給予一個半月工資補償合理嗎?

由 青豆媽I美食 發表于 歷史2021-06-26

試用期半年工作五個月零二十天後,被人事通知不予轉正,並給予一個半月的工資補償合理嗎?不管是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還是從公司的操作方式來分析,這家公司的操作過程都是非常合理的。不但合理而且是超乎常規的,只是你沒有被這家公司轉正,多少有點遺憾。

從你提供的資訊來分析,這家公司的試用期是否合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轉正以後,這家公司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那麼這個試用期規定為六個月,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來分析,這家公司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也是合法的。但如果這家公司在你入職時,明確規定的勞動合同是實行一年一簽訂的方式,或是勞動合同低於三年以下的,那麼設定六個月的試用期,肯定就是不合法的。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之所以要設定一個試用期,主要還是便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互相瞭解,互相磨合的一個過程,也是一個彼此瞭解的過程,相當於男女之間訂婚的階段,但是訂婚了不一定就能結婚,只要任何一方反悔,訂婚後也是可以不結婚的,在職場中的試用期其實也是這個道理,特別是對於要簽訂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規定的試用期要長一點,這不但是從公司的實際出發,同時也是從員工的發展角度出發。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試用期,職工只要他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只要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既沒有三日或是三十日的時間規定,從這個意義上來理解,只要在試用期,其實是用人單位是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不必給予經濟補償。但這個公司不但給予了經濟補償,而且給予了三倍的經濟補償,這多少有點讓人不太理解。

但如果公司有過錯,員工也是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訴求的。比如公司設定了六個月的試用期,這六個月的試用期是否為員工繳納了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如果公司按時為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在你工作了五個多月以後,解除了試用期的勞動合同,還要給予一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那麼這家公司的做法的確是非常合法的,也是非常人道的。但如果公司在你工作的五個多月都沒有為你辦理社會保險,而只設定了一個六個月的試用期,而且在即將滿六個月之前把你開了,這裡面可能有問題。

最大的問題就是利用合法的試用期來規避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實際上這個六個月的試用期只是公司用人的一種手段,六個月之中公司為員工的繳納的五險部分絕對成本會高於一個半月的工資補償。而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是多少呢?是轉為正式職工後的工資的80%。比如你和公司協商的工資為每月5000元,那麼試用期每月就只有4000元。公司承擔的五險的繳費比例為26%左右,六個月下來公司承擔的五險費用大概是7200元左右,但如果設立比較長的試用期,每月只需要支付4000元,即使補償你了6000元,公司實際還要少支出1200元,而且公司還要賺一個好名聲。如果屬於這種情況,那麼公司就屬於違法了,因為試用期也是必須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那麼在離職時可能就還需要公司為自己補繳養老保險的問題。

綜上所述,從你描述的情況來分析,你在這家公司工作了5個多月,但都是屬於試用期,而在試用期6個月的規定,對公司的來講是否合法,關鍵還要看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是杜少,如果勞動合同簽訂的年限超過三年才是合法的,低於三年則是不合法的。大家不換哪種情況,給你一個半月的工資的經濟補償都是合法的,已經超過二倍的賠償金標準這也是合法合理的,唯一遺憾的的是你沒有得到轉正的機會,至於為什麼沒有轉正的原因很多。但從表面現象來分析,公司的操作過程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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