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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判決,當事人闖入律所砍殺律師

由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發表于 歷史2021-05-19

“被告人勾某某無視國法,因對民事訴訟結果不滿,故遷怒於代理該案律師……”3月26日,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公佈了一起故意殺人案的判決書。在2014年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勾某某懷疑自己的代理律師李某某惡意串通損害、出賣其利益,並對判決賠償金額心懷不滿,於是在2019年持刀砍殺李某某,導致李某某重傷二級。

法院經過一、二審,判決被告人勾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判決被告人賠償李某某34。9萬多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勾某某因駕駛農用車與楊某發生刮撞,勾某某受傷、農用三輪車受損,楊某車輛部分受損,交管部門認定楊某負主責,勾某某負次責。

勾某某就民事賠償部分聘請王某某和李某某兩位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勾某某支付律師費3000元。

2014年4月18日,法院判決楊某等連帶賠償勾某某1。6萬多元;勾某某賠償楊某等車輛修理費5900多元。

案子雖然判了,但勾某某卻猜疑其代理律師李某某惡意串通損害、出賣其利益,並對判決賠償金額心懷不滿,他先後多次到李某某所在的律所糾纏。後勾某某讓其未成年的女兒到律所索要代理費,李某某將收取的代理費全額退還,但勾某某仍懷恨在心。

2019年11月7日上午9時許,勾某某攜帶準備好的尖刀和菜刀闖入李某某的律所辦公室內,喊了一聲:“李某某,你困擾我六年多了!”

隨即,勾某某持刀砍向李某某。李某某抵擋的同時呼喊救命。值班保安聞訊趕至現場制止並報警,勾某某乘隙逃離現場。後經鑑定,李某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屬於重傷二級。

2020年2月12日,經司法鑑定,勾某某為偏執型人格障礙,但鑑定意見同時認為,勾某某實施上述故意傷害行為時,動機現實,辨認和控制存在,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檢方起訴書指控勾某某犯故意殺人罪,但勾某某的指定辯護人認為,本案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且該案事出有因。

勾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不予認可,辯解稱其沒有殺人的故意,只是給李某某“放放血”。

作為此案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索賠147萬多元。法院查明,李某某的經濟損失為34。9萬多元。勾某某稱,願意賠償,但是沒有賠償能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勾某某無視國法,因對民事訴訟結果不滿,故遷怒於代理律師,多次欲行報復,並事先準備了菜刀、尖刀等作案工具。此次犯罪中,被告人勾某某雙手持菜刀、尖刀等兇器向被害人多部位砍殺,造成被害人身體多處受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檢方指控被其犯故意殺人罪的罪名成立。

最終,法院一審作出上述判決,勾某某不服上訴,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轉自北京日報)

有律師感觸:律師,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接。作為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難免與各方會有衝突的可能,有一種傷害和需要提防,是來自自己代理的當事人。律師,遇到這五種當事人應繞道而行。

1。打官司不想花錢,訴訟風險全部由律師來承擔

有的案件,本身證據不足。當事人委託律師,承諾打贏後給律師高額的提成比例,自己連交給法院的案件受理費也想由律師來掏腰包。如果當事人確實沒有錢,這種心態還情由有可原,律師在時間與經濟能力許可的情況下,也應該為這種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這也是律師社會責任的一種體現。但有的當事人,自己並不差錢,詢問了好多律師,明知訴訟存在的巨大風險,想把案件風險全部轉嫁到律師頭上。對這樣的當事人,律師要特別當心。這類當事人一般都比較善於偽裝,說自己怎麼怎麼冤枉,案件又很簡單,只是沒有錢打官司,然後給律師畫一個大的餡餅,設個套讓律師朝裡面鑽。對此,律師應擦亮眼睛,果斷地說不。

2。偽造證據,虛構事實,利用律師的服務謀取非法利益

這樣的事並不少見,當事人言之確確,提供的證據對其也十分有利。但律師如果仔細審查,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如大額的民間借貸糾紛,律師就要考慮雙方的關係,借款的用途,是否是高利貸,是否是將高額利息也寫到了借條之中。有時候,雖然有資金往來憑證,但當事人將高額利益透過銀行轉賬打到對方帳戶上,隨即又抽回。還有的民間借貸糾紛,是雙方當事人串通好的,目的是為了夫妻

離婚

時多分財產份額,或者是為了逃避公司債務,侵犯其他債權人利益,律師如果微有不慎,就上了當事人的圈套。還有的當事人,偷蓋對方單位的印章,偽造擔保書或者其他法律檔案,然後提起惡意訴訟。還有的當事人,為了其他非法利益,提起“假”離婚訴訟,雖然這種情況下,一般不會請律師,但律師一定不要給當事人出這樣的餿主意。

3。無委託律師誠意,騙取免費法律諮詢

這類當事人,在沒有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之前,在律師接待過程中,不停地向律師詢問具體處理案件的方法和步驟。特別在熟人介紹的情況下,律師又不好意思拒絕。但是諮詢之後,他(她)會說回去考慮考慮,或者再與家人商量商量。這種情況下,十有八九當事人聽取律師的解答後,自己操作去了,或者再找一個律師,說我這案子很簡單,我都懂,付很少的代理費,讓其他律師去代理。須知,總有吃不飽的律師,願意低價承接案件。所以,律師一定要珍惜自己的勞動和智慧。在沒有接受委託之前,沒有必要給當事人出盡主意,否則就是對自己的不尊重。筆者不提倡給這類當事人出損招,讓其走彎路。但也沒有必要過於仁慈,為其出盡主意。

4。品德低劣,無情無義,想利用律師服務逃避法律責任與道德義務

這類當事人並不鮮見。如在離婚訴訟中,有的當事人,自己明明有撫養小孩條件,對方不具有很好的撫養條件。但是,其就是不想要小孩,理由是影響自己再婚,或者嫌小孩麻煩,我代理的一件離婚案件,對方不想撫養小孩的理由竟然是嫌小孩經常在她床上爬!還有的公司老闆,明明有錢支付貨款,或者職工工資,但就是千方百計地賴帳。對這類做事沒有底線的當事人,律師不要客氣,律師費按規定當收多少收多少,絕不含糊。在這種情形下,律師應特別注意不要把當事人提供的假證提供到法庭,即使當事人沒有告訴律師這是假證,做人總得有點良心。

5。高高在上,自以為是,從骨子裡看不起律師

這類當事人,認為自己購買了律師的法律服務,他(她)就是律師的主人,他(她)讓律師做什麼,律師就得做什麼。筆者認為,對當事人負責,是律師的天職。但律師也不能把自己降低到當事人奴僕的地位。對當事人的無理要求,律師要學會果斷拒絕。律師既要學會傾聽當事人的陳述,也要學會如果拒絕當事人頻繁的騷擾。律師應該矜持,孔子說:“君子不重則不威,”律師自己也要注意與當事人的溝通方式,如果律師跟老闆說:“我跟您彙報一下案件的進展情況”,這句話一出口,律師的地位就矮了半截。如果律師跟老闆說:“我跟您反饋一下案件的進展情況,”則效果完全不同。與前者相比,雖然一詞之差,但後者體現了律師與當事人的平等關係。律師與當事人的關係不僅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更是一種幫助與被幫助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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