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哇資訊網

【課堂】002-《綠色建築評價標準》2019-第三章 基本規定

由 綠建之窗 發表于 家居2021-12-12

第3章 基本規定

3.1 一般規定

3。1。1綠色建築評價應以單棟建築或建築群為評價物件。評價物件應落實並深化上位法定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提出的綠色發展要求;涉及系統性、整體性的指標,應基於建築所屬工程專案的 總體進行評價。

3。1。2綠色建築評價應在建築工程竣工後進行。在建築工程施 工圖設計完成後,可進行預評價。

3。1。3申請評價方應對參評建築進行全壽命期技術和經濟分析, 選用適宜技術、裝置和材料,對規劃、設計、施工、執行階段進 行全過程控制,並應在評價時提交相應分析、測試報告和相關檔案。申請評價方應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3。1。4評價機構應對申請評價方提交的分析、測試報告和相關 檔案進行審查,出具評價報告,確定等級。

3。1。5申請綠色金融服務的建築專案,應對節能措施、節水措施、建築能耗和碳排放等進行計算和說明,並應形成專項報告。

3.2評價與等級劃分

3。2。1綠色建築評價指標體系應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 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5類指標組成,且每類指標均包括控 制項和評分項;評價指標體系還統一設定加分項。

3。2。2控制項的評定結果應為達標或不達標;評分項和加分項的評定結果應為分值。

3。2。3對於多功能的綜合性單體建築,應按本標準全部評價條文逐條對適用的區域進行評價,確定各評價條文的得分。

3.2.4綠色建築評價的分值設定應符合表3. 2.4的規定。

表3.2.4綠色建築評價分值

注:預評價時,本標準第6。2。10、6。2。11、6。2。12、6。2。13、9。2。8條不得分。

3.2.5綠色建築評價的總得分應按下式進行計算:

Q=(Q+ Q1+ Q2+ Q3+ Q4+ Q5+ Qa)/10 (3。2。5)

式中:Q一總得分;

Q——控制項基礎分值,當滿足所有控制項的要求時取 400 分;

Q1-Q5-分別為評價指標體系5類指標(安全耐久、健康舒 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評分項得分;

Qa——提高與創新加分項得分。

3.2.6 綠色建築劃分應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4個等級。

3.2.7 當滿足全部控制項要求時,綠色建築等級應為基本級。

3.2.8綠色建築星級等級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3個等級的綠色建築均應滿足本標準全部控制項的要求,且每類指標的評分項得分不應小於其評分項滿分值的30%;

2 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3個等級的綠色建築均應進行全裝修,全裝修工程質量、選用材料及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 當總得分分別達到60分、70分、85分且應滿足表3。2。8 的要求時,綠色建築等級分別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

表3.2.8

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的技術要求

:1 圍護結構熱工效能的提高基準、嚴寒和寒冷地區住宅建築外窗傳熱係數降 低基準均為國家現行相關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要求。

2 住宅建築隔聲效能對應的標準為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

3 室內主要空氣汙染物包括氨、甲醛、苯、總揮發性有機物、氡、可吸入顆 粒物等,其濃度降低基準為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的有關要求。

【條文細則】

3基本規定

3。1 一般規定

3。1。1綠色建築評價應以單棟建築或建築群為評價物件。評價物件應落實並深化 上位法定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提出的綠色發展要求;涉及系統性、整體性的指標, 應基於建築所屬工程專案的總體進行評價。

【說明】

建築和建築群的規劃建設應符合法定詳細規劃,並應滿足綠色生態城市發展 規劃、綠色建築建設規劃、海綿城市建設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提出的綠色發展控 制要求,深化、細化技術措施。

建築單體和建築群均可以參評綠色建築,臨時建築不得參評。單棟建築應為 完整的建築,不得從中剔除部分割槽域。對於建築未交付使用時,應堅持本條原則, 不對一棟建築中的部分割槽域開展綠色建築評價。但建築執行階段,可能會存在兩 個或兩個以上業主的多功能綜合性建築,此情況下可靈活處理,首先仍應考慮“以 一棟完整的建築為基本物件”的原則,鼓勵其業主聯合申請綠色建築評價;如所有業主無法聯合申請,但有業主有意願單獨申請時,可對建築中的部分割槽域進行 評價,但申請評價的區域,建築面積應不少於2萬m2,且有相對獨立的暖通空 調、給水排水等裝置系統,此區域的電、氣、熱、水耗也能獨立計量,還應明確 物業產權和執行管理涵蓋的區域,涉及的系統性、整體性指標,仍應按照本條的 相關規定執行。

綠色建築的評價,首先應基於評價物件的效能要求。當需要對某工程專案中 的單棟建築或建築群進行評價時,由於有些評價指標是針對該工程專案設定的, 或該工程專案中其他建築也釆用了相同的技術方案,難以僅基於該單棟建築進行 評價,此時,應以該棟建築所屬工程專案的總體為基準進行評價。即當評價內容 涉及工程建設專案總體要求時(如容積率、綠地率、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控制指 標),應依據該專案的整體控制指標,即所在地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 程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其設計條件提出的控制要求,進行評價。

建築群是指位置毗鄰、功能相同、權屬相同、技術體系相同(相近)的兩個 及以上單體建築組成的群體。常見的建築群有住宅建築群、辦公建築群。當對建 築群進行評價時,可先用本標準評分項和加分項對各單體建築進行評價,得到各單體建築的總得分,再按各單體建築的建築面積進行加權計算得到建築群的總得 分,最後按建築群的總得分確定建築群的綠色建築等級。

無論評價物件為單棟建築或建築群,計算系統性、整體性指標時,邊界應選 取合理、口徑一致,一般以城市道路完整圍合的最小用地面積為宜。如最小規模 的城市居住區即城市道路圍合的居住街坊(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 標準》GB50180規定的居住街坊規模),或城市道路圍合、由公共建築群構成的 城市街坊。

3。1。2綠色建築評價應在建築工程竣工後進行。在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完成後, 可進行預評價。

【說明】

本次修訂對綠色建築評價階段進行了重新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城 鄉建設事業“十三五”規劃綱要》、《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發展“十三五”規劃》等國 家政策明確提出全面推進綠色建築發展,江蘇、浙江、河北、河南、遼寧等省市 透過立法的方式強制推動綠色建築發展,大部分省市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施工圖設 計檔案審查,全國省會以上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築、大型 公共建築開始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江蘇、浙江、 山東、深圳等地開始在城鎮新建建築中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國家和地方的多 項強有力舉措使我國綠色建築呈現跨越式發展,綠色建築由推薦性、引領性、示 範性向強制性方向轉變。據統計,截至2017年底,全國獲得綠色建築評價標識 的專案累計超過1萬個,建築面積超過10億m2,但目前綠色建築執行標識專案 還相對較少,佔標識專案總量的比例為7%左右,而且隨著近幾年綠色建築施工 圖設計檔案審查工作的普遍開展,綠色建築執行標識專案所佔的比例則更低。

綠色建築未來必然向注重執行實效方向發展。綠色建築發展歷經10餘年, 綠色建築發展需要解決從高速發展到高質量發展的訴求,關鍵途徑之一則是重新 定位綠色建築的評價階段。本次修訂透過徵詢綠色建築評價單位、技術諮詢單位、 建築設計單位、科研機構、地方管理部門等單位的專家意見,決定將綠色建築評 價定位在建築物建成後的效能,即綠色建築的效能評價放在建築工程竣工後,這 麼做能夠更加有效約束綠色建築技術落地,保證綠色建築效能的實現。

本條提出“在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可進行預評價”,主要是出於兩個 方面的考慮:一方面,預評價能夠更早地掌握建築工程可能實現的綠色效能,可 以及時最佳化或調整建築方案或技術措施,為建成後的執行管理做準備;另一方面 是作為設計評價的過渡,與各地現行的設計標識評價制度相銜接。

3。1。3申請評價方應對參評建築進行全壽命期技術和經濟分析,選用適宜技術、 裝置和材料,對規劃、設計、施工、執行階段進行全過程控制,並應在評價時提 交相應分析、測試報告和相關檔案。申請評價方應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 性負責。

【說明】

本條對申請評價方的相關工作提出要求。申請評價方依據有關管理制度檔案 確定。綠色建築注重全壽命期內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的效能,申請評價方應對建 築全壽命期內各個階段進行控制,最佳化建築技術、裝置和材料選用,綜合評估建 築規模、建築技術與投資之間的總體平衡,並按本標準的要求提交相應分析、測 試報告和相關檔案,涉及計算和測試的結果,應明確計算方法和測試方法。申請 評價方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特別注意,申請建築工程竣工後的 綠色建築評價,專案所提交的一切資料均應基於工程竣工資料,不得以申請預評 價時的設計檔案替代。

3。1。4評價機構應對申請評價方提交的分析、測試報告和相關檔案進行審查,出 具評價報告,確定等級。

【說明】

本條對綠色建築評價機構的相關工作提出要求。綠色建築評價機構依據有關 管理制度檔案確定。綠色建築評價機構應按照本標準的有關要求審查申請評價方 提交的報告、文件,並在評價報告中確定等級。

3。1。5申請綠色金融服務的建築專案,應對節能措施、節水措施、建築能耗和碳 排放等進行計算和說明,並應形成專項報告。

【說明】

本條對申請綠色金融服務的建築專案提出了要求。2016年8月31日,中國 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印 發《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指出綠色金融是為支援環境改善、應 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 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專案投融資、專案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綠色金融服務包括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和相關產品、綠色發展基 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對於申請綠色金融服務的建築專案,應按照相關要求, 對建築的能耗和節能措施、碳排放、節水措施等進行計算和說明並形成專項報告。若綠色金融相關管理檔案中無特殊規定,建築能耗按本標準第7。2。8條的相關方 法計算,節能措施說明包括用能裝置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重要節能技術等;碳排放按本標準第9。2。7條的相關方法計算;建築節水措施說明包括節水器具使 用情況、用水計量情況等。

3。2評價與等級劃分

3。2。1綠色建築評價指標體系應由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 環境宜居5類指標組成,且每類指標均包括控制項和評分項;評價指標體系還統 一設定加分項。

【說明】

此次修訂,以“四節一環保”為基本約束,遵循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構 建了新的綠色建築評價指標體系,將綠色建築的評價指標體系調整為安全耐久、 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5類指標,升級了本標準2014年版 的指標體系,重新構建了綠色建築的評價指標體系。其優點體現在:1)符合目前國家新時代鼓勵創新的發展方向;2)指標體系名稱易懂、易理解和易接受;

3)指標名稱體現了新時代所關心的問題,能夠提高人們對綠色建築的可感知性。

每類指標均包括控制項和評分項。為了鼓勵綠色建築釆用提高、創新的建築 技術和產品建造更高效能的綠色建築,評價指標體系還統一設定“提高與創新‘‘加 分項。

3。2。2控制項的評定結果應為達標或不達標;評分項和加分項的評定結果應為分 值。

【說明】

控制項的評價同本標準2014年版。評分項的評價,依據評價條文的規定確 定得分或不得分,得分時根據需要對具體評分子項確定得分值,或根據具體達標 程度確定得分值。加分項的評價,依據評價條文的規定確定得分或不得分。

本標準中評分項的賦分有以下幾種方式:

1) 一條條文評判一類效能或技術指標,且不需要根據達標情況不同賦以不 同分值時,賦以一個固定分值,該評分項的得分為。分或固定分值,在條文主幹 部分表述為“評價分值為某分“;

2) 一條條文評判一類效能或技術指標,需要根據達標情況不同賦以不同分 值時,在條文主幹部分表述為“評價總分值為某分”,同時將不同得分值表述為“得 某分”的形式,且從低分到高分排列;遞進的檔次特別多或者評分特別複雜的, 則採用列表的形式表達,在條文主幹部分表述為“按某表的規則評分”;

3) -條條文評判一類效能或技術指標,但需要針對不同建築型別或特點分 別評判時,針對各種型別或特點按款或項分別賦以分值,各款或項得分均等於該 條得分,在條文主幹部分表述為“按下列規則評分”;

4) 一條條文評判多個技術指標,將多個技術指標的評判以款或項的形式表 達,並按款或項賦以分值,該條得分為各款或項得分之和,在條文主幹部分表述 為“按下列規則分別評分並累計”;

5) 一條條文評判多個技術指標,其中某技術指標需要根據達標情況不同賦 以不同分值時,首先按多個技術指標的評判以款或項的形式表達並按款或項賦以 分值,然後考慮達標程度不同對其中部分技術指標釆用遞進賦分方式。

可能還會有少數條文出現其他評分方式組合。

本標準中評分項和加分項條文主幹部分給出了該條文的“評價分值”或“評價 總分值“,是該條可能得到的最高分值。

3。2。3對於多功能的綜合性單體建築,應按本標準全部評價條文逐條對適用的區 域進行評價,確定各評價條文的得分。

【說明】

不論建築功能是否綜合,均以各個條/款為基本評判單元。對於某一條文,只要建築中聲相關匹域涉及,則該建築就應參評並確定得分

。對於條文下設兩款分別針對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所評價建築如果同時具有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則需 按這兩種功能分別評價後再取平均值。總體原則為:

(1) 只要有涉及即全部參評。以商住樓為例,即使底商面積比例很小仍要參評,並作為整棟建築的得分(而不按面積折算)。 、

(2) 系統性、整體性指標應總體評價。

(3) 所有部分均滿足要求才給分, 例如第7。2。5條(冷熱源機組能效),如果綜合體公共建築部分使用集中空調系統,住宅部分使用分體空調,只有所有的 冷熱源均達到相應要求才能得分(公共建築部分達到要求而住宅部分未滿足,不得分)。

(4) 遞進分檔得分的條文,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得分。以第7。2。5條 (冷熱源機組能效)為例,若公共建築集中空調系統冷水機組COP提高12% (對應得分為10分),住宅建築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效比為節能評價值(對應得分為5 分),則該條最終得分為5分。

(5) 上述情況之外的特殊情況可特殊處理。此類特殊情況,如己在本標準 條文、條文說明或本細則中明示的,應遵照執行。對某些標準條文、條文說明、 本細則的補充說明均未明示的特定情況,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定。

3。2。4綠色建築評價的分值設定應符合表3。2。4的規定。

表3.2.4綠色建築評價分值

注:預評價時,本標準第6。2。10、6211、6。2。12、6。2。13、9。2。8條不得分。

【說明】

本次修訂的綠色建築評價分值與本標準2014年版變化較大。控制項基礎分 值的獲得條件是滿足本標準所有控制項的要求。對於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5類指標同等重要,所以未按照不同建築型別劃分各評價指標評分項的總分值。本次 修訂,將綠色建築的評價指標體系評分項分值進行了調整。“資源節約”指標包含 了節地、節能、節水、節材的相關內容,故該指標的總分值高於其他指標。“提高與創新”為加分項,鼓勵綠色建築效能提升和技術創新。

“生活便利”指標中“物業管理’小節為建築專案投入執行後的技術要求,因此, 相比綠色建築的評價,預評價時“生活便利”指標的滿分值有所降低。

本條規定的評價指標評分項滿分值、提高與創新加分項滿分值均為最高可能 的分值。綠色建築評價應在建築工程竣工後進行,對於剛剛竣工後即評價的建築, 部分與執行有關的條文仍無法得分。

3。2。5綠色建築評價的總得分應按下式進行計算。

Q=( Q0+Q1+Q2+Q3+Q4+Q5+QA)/10 (3。2。5)

式中:Q—總得分;

Q0—控制項基礎分值,當滿足所有控制項的要求時取400分;

Q0-Q5—分別為評價指標體系5類指標(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 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評分項得分;

QA一提高與創新加分項得分。

【說明】

本條對綠色建築評價中的總得分的計算方法作出了規定。參評建築的總得分 由控制項基礎分值、評分項得分和提高與創新項得分三部分組成,總得分滿分為 110分。控制項基礎分值的獲得條件是滿足本標準所有控制項的要求,提高與創 新項得分應按本標準第9章的相關要求確定。

3。2。6綠色建築劃分應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4個等級。

【說明】

本標準2014年版規定綠色建築的等級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3個等級, 本次修訂,在2014年版規定的星級基礎上,增加了“基本級”。

目前我國多個省市已將綠色建築一星級甚至二星級作為綠色建築施工圖審 查的技術要求,這種模式在未來一段時間還會繼續推行實施,有力推進了綠色建 築發展。國家標準《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 50378作為劃分綠色建築效能檔次 等級的評價工具,既要體現其效能評定、技術引領的行業地位,又要兼顧其推廣 普及綠色建築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次修訂中新增了“基本級”,擴大綠色建築 的覆蓋面。基本級的設定,考慮了我國綠色建築地域發展的不平衡性及與正在編 制的全文強制國家規範相適應,也考慮了與國際接軌,便於國際交流。

3。2。7當滿足全部控制項要求時,綠色建築等級應為基本級。

【說明】

控制項是綠色建築的必要條件,當建築專案滿足本標準全部控制項的要求時, 綠色建築的等級即達到基本級。

3。2。8綠色建築星級等級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3個等級的綠色建築均應滿足本標準全部控制 項的要求,且每類指標的評分項得分不應小於其評分項滿分值的30%;

2 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3個等級的綠色建築均應進行全裝修,全裝修 工程質量、選用材料及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3當總得分分別達到60分、70分、85分且應滿足表3。2。8的要求時,綠色 建築等級分別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

表3。2。8 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的技術要求

注:1圍護結構熱工效能的提高基準、嚴寒和寒冷地區住宅建築外窗傳熱係數降 低基準均為國家現行相關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的要求。

2住宅建築隔聲效能對應的標準為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 GB 50118。

3室內主要空氣汙染物包括氨、甲醛、苯、總揮發性有機物、氮、可吸入顆 粒物等,其濃度降低基準為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的有 關要求。

【說明】

當對綠色建築進行星級評價時,首先應該滿足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控制項要求, 同時規定了每類評價指標的最低得分要求,以實現綠色建築的效能均衡。按本標 準第3。2。5條的規定計算得到綠色建築總得分,當總得分分別達到60分、70分、 85分且滿足本條第1、2款及表3。2。8的要求時,綠色建築等級分別為一星級、 二星級、三星級。

為提升綠色建築效能和品質,本條對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在能 耗、節水、隔聲、室內空氣質量、外窗氣密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技術要求。

對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提出了全裝修的交付要求。對於住宅建築,宜提供選單式的全裝修方案,每個裝修方案均應提供可供選擇的不同檔次、 風格的材料和裝置選單,促進標準化和個性化的協調,滿足消費者個性化需要, 滿足市場需求。本標準術語中,對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的全裝修範圍進行了界定。為保證全裝修的質量,避免二次裝修,住宅建築的套內及公共區域全裝修應滿足 現行行業標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設計規範》JGJ367、《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 質量驗收規範》JGJ/T 304及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 GB 50210的相關要求。公共建築的公共區域全裝修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築 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GB 50210的相關要求。全裝修所選用的材料和產 品,如瓷磚、衛生器具、板材等,應為質量合格產品,滿足相應產品標準的質量 要求。此外,全裝修所選用的材料和產品,應結合當地的品牌認可和消費習慣, 最大程度避免二次裝修。

對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的建築能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體包 括圍護結構熱工效能的提高或建築供暖空調負荷的降低、嚴寒和寒冷地區住宅建 築外窗傳熱係數的降低。具體計算方法,由本標準第724條規定。

對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提出了要求,相關用水器具 的用水效率標準及評價方法,由本標準第7。2。10條規定。

對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住宅建築)的隔聲效能提出了要求。國家標準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2010第4章規定了住宅建築聲環境的相關 限值,但對室外與臥室之間的空氣聲隔聲效能未作規定。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標 準定額司函《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於開展v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局 部修訂工作的函》(建標標函〔2018) 176號)的要求,國家標準《民用建築隔聲 設計規範》GB 50118-2010正在區域性修訂,本次修訂將增加住宅建築室外與臥室 之間空氣聲隔聲效能的指標要求,還將對住宅建築聲環境效能指標進行提升。

在《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2010區域性修訂尚未實施前,二星級綠色建 築的室外與臥室之間的空氣聲隔聲效能按(DnT,w+Gr)>35dB進行評價,三星級 綠色建築的室外與臥室之間的空氣聲隔聲效能按(OnT,w+Gr)>40dB進行評價, 其餘指標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的有關規定進行 評價。在《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 50118-2010區域性修訂完成且實施後,本 條應按照修訂後的住宅建築室外與臥室之間、分戶牆或分戶樓板兩側臥室之間的 空氣聲隔聲效能,以及臥室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效能的相關要求進行評價。室外與 臥室之間空氣聲隔聲效能,預評價時透過外窗和外牆的隔聲效能,按組合隔聲量 的理論進行預測,並提供分析報告;評價時,應提供室外與臥室之間空氣聲隔聲 效能檢測報告。其餘指標的評價方法,由本標準第5。1。4。 5。2。7條規定。

對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室內主要的空氣汙染物濃度限值進行了 規定。具體評價方法,由本標準第5。1。1條規定。

對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綠色建築的外窗氣密效能及外窗安裝施工質量提 出了要求。外窗的氣密效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 50189、《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26、《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 築節能設計標準》JGJ134、《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75、《溫 和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 475等的規定。在外窗安裝施工過程中,應 嚴格按照相關工法和相關驗收標準要求進行,外窗四周的密封應完整、連續,並 應形成封閉的密封結構,保證外窗洞口與外窗本體的結合部位嚴密;外窗的現場 氣密效能檢測與合格判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共建築節能檢測標準》JGJ/T 177或《居住建築節能檢測標準》JGJ/T132的規定。評價方法為:預評價查閱外 窗氣密效能設計檔案、外窗氣密效能檢測報告;評價查閱外窗氣密效能設計檔案、 外窗氣密效能檢測報告、外窗氣密效能現場檢測報告。

【相關標準】

TAG: 建築綠色評價分值建築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