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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提醒您:在家門口、樓道、管道井堆放垃圾和雜物屬違法行為!

由 物業閱讀室課堂 發表于 家居2021-12-11

很多人覺得

自家門口就是自家的區域

放個雜物沒什麼

其實不然

戶門以外屬於公共區域

不能擅自佔用

公共區域的環境需要

大家共同維護

最近,某小區一業主很生氣,對門的鄰居不要太過分,自己家的垃圾不放到自己家門口,反而要靠著她家放,雜物也統統往她這邊堆。

每天回家都要聞那一股子腐蝕蔬菜味和鞋臭味,實在是難以忍受。更過分的是,自家的水錶箱裡,也放滿了他家的雜物。

這要是平時出個門,水管破了怎麼辦?賠還是不賠?業主表示很擔憂。

據該業主所說,對門鄰居在樓道堆放雜物,侵佔公共區域的事情,物業也是上門協調多次均未果。

鄰居態度特別兇,一般人去說都是會被罵回的,只有經理親自上門才會改。但是改不了兩天,就又“原形畢露”了。

後來,該業主實在是忍無可忍,敲響了鄰居家的門…

“阿姨,你能不能不要把垃圾桶放我家門口?這樣很不衛生,夏天細菌更多了。這邊消防通道也不能這麼堵著的。”

對門大媽一副理直氣壯的樣子:幹嘛!這是你家的嗎?你要不要給我們劃根線?!

“好吧。這裡是公共區域,我也是業主,這裡也不是你家的。你們把雜物堆在我家門口的櫃子裡我也不說了,你把垃圾桶放過來是不是過分了?”

對門大媽:我們家就是髒的!就你家乾淨!這個消防通道的鞋架我不會拿走的!

好端端的上門溝通,出來直接一頓罵,自己做錯了事,還理直氣壯。

很多小區住戶都有這樣的居家行為:把家裡的垃圾放在門外。低層住戶為避免家裡產生異味而選擇把垃圾放在門外;中高層住戶由於樓層較高,扔垃圾不便,總是喜歡把垃圾堆到一定程度才會一起拿下去扔。那麼,

把垃圾放在門口的行為到底應不應該?

回答是:

不應該

樓道等公共區域是業主共有的,如果每家每戶都佔用一點,不僅僅是影響到美觀,還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業主常見行為

行為一:

垃圾扔門口卻又不及時丟掉

生活中總會有這麼一些懶人,他們懶得下門扔垃圾,把垃圾堆在門口後又不及時拿去扔掉。那些廚餘垃圾、易腐蝕垃圾會招惹來蚊蟲、蒼蠅,散落出來的湯水,讓本來潔淨的樓道變得一塌糊塗。

有些小區樓道有保潔員打掃,有時會幫業主清除垃圾,但是不能因為有人打掃,就不管扔在門口的垃圾了吧!建議業主提高自身素質,保持樓道整潔,及時扔垃圾。

行為二:

把垃圾放在別人家門口

不知道大家遇沒遇到過這種情況:有一些人為了貪便利,堂而皇之地把垃圾放在別人家門口,特別是同層樓道兩家門口捱得近的,最容易出現這種行為。甚至還有這種情況:你把垃圾放我門口,我也把垃圾放你門口。

鄰居有時候為了和睦相處,會好言相勸,寫上溫馨提示小紙條貼鄰居家門口,但是耐不住有些人臉皮厚,仍舊我行我素。遇到這種情況,吵架不能解決問題,建議找物業投訴或者撥打消防電話。

行為三:

垃圾不封好就放門口

廁所垃圾、廚房垃圾異味最重,不封好就放門口簡直就是“生化武器”。建議做法是:將垃圾封好後放門口,但要及時扔掉,不要長期堆放!

行為四:

垃圾阻礙樓梯通行

很多人喜歡把快遞盒、紙箱放在門口,特別是比較大的紙箱,但這佔用了公共區域,阻礙了通行。大型垃圾、雜物不要放在門口,如果覺得放家裡佔用家庭空間,最好的做法是:及時下樓扔掉!

如果某些業主在樓道堆放雜物,不聽物業管理,我行我素,是一種違法佔用公共空間的侵權行為,侵犯了其他業主的道路通行權和相鄰關係,其他業主和物業公司可以對其進行起訴。

業主家門口堆放垃圾雜物

違反了哪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應急管理部《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禁止佔用電纜井、管道井,或者在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堆放雜物。

第二十八條:高層民用建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定障礙物。

禁止圈佔、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禁止在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自家門口不是垃圾桶

因此,門口不要堆放垃圾

產生的垃圾要及時扔掉

常見的門口放鞋架、放拖把

或者其它雜物的行為

也是不可取的

保持樓道整潔、利己利人

物業提醒您:在家門口、樓道、管道井堆放垃圾和雜物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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