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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採石料用於建築工程如何繳納增值稅

由 之道財稅 發表于 家居2021-12-14

自採石料用於建築工程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裝置、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檔案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雖然11號公告對“自產貨物”列舉了範圍,但後面有“等”字樣,應當包括所有的自產貨物在內。

參照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製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築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徵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築現場製造的預製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不徵收增值稅。”因此,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在橋樑、隧道、公路、鐵路等建築工程中,用挖出的石料加工後用於本企業的建築工程,或在建築合同、圖紙規定的施工建設區域開山炸石並加工成建築工程所需碎石料,用於本企業的建築工程以及從政府劃定的河道區域採集的河沙,用於本企業的建築工程,均不屬於“預製構件”,屬於“自產貨物”範疇。對於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服務,應當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根據現行政策: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按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因此,納稅人銷售自採沙石,其中銷售的沙石部分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建築服務按照9%稅率繳納增值稅。

(作者:中匯武漢稅務師事務所張國永)

TAG: 建築工程增值稅貨物建築預製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