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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省鹽城市的男子蔡某,在健身房置物架上“撿”到一枚戒指,隨後拿去寄賣行鑑定,被告知這就是一枚不值錢的塑膠戒指,然後他隨手就把戒指扔進了垃圾桶。
結果,失主李女士在離開健身房發現戒指丟失後報警,經警方調查詢到蔡某,要求他返還戒指或者按照戒指原價賠償八千餘元。
由於蔡某已經把戒指扔掉了,肯定無法返還,而且他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於是李女士把他告到了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蔡某誤以為戒指價值甚微而進行隨意處置的行為存在過錯,侵害了李女士的所有權,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賠償8350元。
很多人是不是覺得這個事件太離譜了,怎麼你自己不小心弄丟了東西,最後還要讓撿到的人賠呢?這樣搞誰還敢撿東西啊?
(一)
事實還真的是這樣,按照《民法典》第314條,撿到東西之後,你要麼還給失主、要麼交給警察,這裡面可沒有給你自由處置的權利哦!
換句話說,沒事還真的不要去亂撿東西,如果是不值錢的東西還好說,像新聞裡這種近萬元的物品,你認為失主會自認倒黴就這麼算了?
我國有個形容社會治安良好的詞叫“路不拾遺、夜不閉戶”,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前曾經出現過這樣的景象。
這也是老一輩懷念當年的一個重要原因,但當時那是因為大家都很窮,你家我家都窮得叮噹響,想偷也偷不到什麼東西。
後來伴隨著改革開放,就進入了盜賊、強盜防不勝防的年代,不過近幾年明顯社會治安又好了起來,為什麼?
因為技術手段更新了啊,錢不放家裡都變成銀行卡上的數字了,到處都是監控和攝像頭,一抓一個準。
(二)
前面絮絮叨叨寫了這麼多,就想告訴大家,再別抱著以前的老觀念,覺得反正是我撿的,想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看起來神不知鬼不覺的操作,其實攝像頭看得清清楚楚。
尤其是蔡某的行為,嚴格來說,這算撿嗎?又不是大馬路上發現的戒指,在置物架上,那肯定是別人不小心遺失的,如果是不要的東西,會隨手扔進垃圾桶好吧?
而且這個戒指明顯看起來很值錢,要不然他也不會專門去鑑定,當寄賣行老闆告訴他就是塑膠戒指的時候,估計他也挺失落,費這麼大勁居然是個贗品,所以一氣之下直接扔掉了。
(三)
而這種行為,又觸犯了《民法典》第316條,撿到的東西,應當妥善保管,如果把東西毀損、搞丟了,是要承擔民事責任的。
說白了,撿的東西放在自己手裡,純粹是個燙手的山芋,搞壞或者搞丟都要算到你頭上的。
而這也確實是法律希望達到的目的,不要亂撿東西,就讓他安安靜靜的待在那兒,然後等失主自己回來找不好嗎?
不過也會有人說,我丟的東西怎麼沒見人送還回來?最後還不是我自認倒黴重新買的。
那是因為你沒像李女士這樣非要執著的去找,哪怕報案、上法院都行,或者說你丟東西的地方確實太偏僻了,連個鬼影子都看不到,實在沒有任何線索。
文章的最後,下次大家遇到明顯是別人丟失的物品,要麼你好心的送給周圍的警察局,要麼遠遠的繞開,別給自己找麻煩!
關於男子撿到戒指丟掉被判賠8千多元,你有什麼想說的嗎?歡迎關注“嚴眼看天下”並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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