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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限制你人身的權力?街道、居委會還是物管?

由 醫微客 發表于 美食2023-01-27

封控期間,很多平時隱形在生活中的機構,開始扮演居民生活中的關鍵角色,凸顯出來。認識這些機構的性質、作用、聯絡,有助於解決很多問題。

一、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是我國鄉級行政區街道的管理機構。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派出機關。街道與鄉和鎮等同屬鄉級行政區。鄉、鎮、街道是我國最基層的行政機構。

二、居委會(社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街道(鎮、鄉)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援和幫助。社群沒有行政級別,社群工作人員既不屬於行政編制也不是事業編制。社群工作人員的主體是社群幹部,一般在8到20人之間,由街道組織招聘,工資由街道財政負責支付。居委會(社群)主要領導由居民投票選舉產生,居委會不是行政單位,居委會主任、書記,均不是公務員,沒有行政級別,不是政府官員。

三、業委會

業主委員會是指,業主共同決定成立,選舉出業主代表,受業主委託,代表業主利益,執行業主大會決定,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要求,並監督和協助物業的機構。業委會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業主委員會的職能,集中在物業,也就是房子上,處理的是關於房子的公共事務。打個比方,業委會可以管理電梯的維修,但無法處理業主在電梯內部的行為,比如破壞電梯,那隻能報警處理。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是一個職業,沒有工資,但考慮到業主委員會委員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付出一些費用如通訊費等,因此可以或者補貼。沒有工資、沒有上級,就意味著在做出不正當的決定,只要決定不違法,就幾乎不承擔任何責任。

業委會有一些權力空間,比如管理小區公共區域的經營收入,維修經費等等。委員也是人,和居委會搞好關係,也會有好處。所以,他們會替居委會出一些居委會不方便出的檔案(其實沒資格叫檔案),蓋一些不方便蓋的章。

四、物業公司

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指按照法定程式成立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經營物業管理業務的企業,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它與業主之間是平等的主體關係,它接受業主的委託,依照法律法規或合同的約定,管理物業,並獲得相應報酬。說白了,物業是業主請來的公司,管房子、並替業主服務的。只要大多數居民形成共識,換物業是合理合法,而且無法阻攔的。

物業公司的客戶是業委會。業委會與物業的關係非常多變。有些依法依規合作,有些相互勾結,有些則關係緊張。但業委會畢竟是客戶,總體來說,物業願意幫業委會的忙。

所以,很多檔案,就成了物業來出,蓋個鮮紅的章。

但物業是沒有任何權力限制業主的。你開一家公司,請了個阿姨給公司煮飯、做清潔,某一天,阿姨給你出個紅標頭檔案,蓋一個章,不准你出差,這是不是咄咄怪事?假如你是個嫌疑犯,阿姨可以接受公安機關的委託,監視你,但阿姨是沒有權力給你出個檔案的。

其實,物業也很吃虧。本來是拿錢幹活,現在活突然增加了很多,但錢大機率是不會增加的。因為業主不會出,政府不出,物業就白乾活。權力或許就是“白乾”的報酬。物業成了公安局,保安成了警察,比警察更狠的警察。已經看了很多案例,物業、保安不讓出門,居民打了110,警察來了,調解後,保安才讓出門。

五、

志願者

通常封城的時候,都要求公務員向居委會報道,這裡面就臥虎藏龍了。志願者很辛苦,值得尊重,但同樣的,他們沒有任何權力。

六、關於小區的禁止性規定

居委會其實是沒有資格出具限制性檔案的,考慮到現實,接受居委會的檔案,但無論如何,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是沒有這個資格出具限制性的檔案的。

層層加碼背後是層層不負責,做一個決定,有時候決定並無法律依據,害怕這個決定背後的責任,就推給下一級,這樣一級又一級,居委會到業委會,業委會再推給物業,甚至推給志願者,最後,具體出規則的,就是業委會、物業、志願者。這就是為什麼他們往往說,根據領導指示,但又拿不出檔案。

但是,這些層級,是沒有能力承擔任何責任的,這會產生很大的問題。

比如,居民生病了,保安攔著不讓出,保安的根據是領導(業委會、物業)出具的檔案,最後病人死了,業委會的責任也很小。因為它不能強制,只是出了一個它本來沒有資格出具的檔案,誰叫你聽他的呢?

打個比方,一個警察對你說,不準走,你就站在那裡,餓死了。這個警察顯然要承擔很大的責任,因為他不正當的實施了國家賦予的強制權。但一個路人,對你說,不準走,對你也沒任何強制,你也站在那裡,餓死了。

路人有責任,但顯然,責任小很多,你自己要聽一個不具備資格的人的命令,自己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或者反過來說,這個下命令的路人,沒辦法擔責,他本來無職無權,只是隨便說了一句話而已。

而且,即便有責,也沒辦法追責。業委會的成員,打個比方,都是個體戶,難道能叫工商把他執照取消了嗎?具體執行者保安,能負什麼責任呢?瀆職罪?這得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行。

最後物業公司會賠償,但保安自己是沒有責任的,他也沒錢。

所以,業委會、物業、志願者,是責權不對等的。責權不對等的禁止性規定,就會是層層加碼,不顧後果的。所以,唯一能承擔責任,政策水平高的,是居委會。居民遇事,最好的,最直接的辦法,是找居委會要檔案。

理順了這些關係,在處理封控期間的相關事宜中,居民心中能更有底,居民知道常識了,物業、業委會、居委會的行為會更有分寸。

我們是人,人不能只關心食物,目光要長遠一些,要看到食物背後的機制。人處在社會中,關心公共事務及其背後的法治、權利與義務,物資就不會是問題。正所謂:“

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取乎其下,則無所得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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