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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利息計算標準及計算方式(最新版,超詳細)

由 法律前言 發表于 美食2023-01-26

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頻發,在該類案件的處理中,關於借款利息的計算問題,一直是案件審理過程中最為常見的“爭議焦點”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

以下簡稱《司法解釋2015》

)自誕生之初至被修改之前,為當事人計算借款利息提供了有效指引,但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次修正)(

以下簡稱《新司法解釋》)

的出臺,關於借款利息的計算因涉及新、舊司法解釋的銜接適用,而變得複雜。本文透過對最新版司法解釋進行解讀,以明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利息計算標準及計算方式。

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涉及的利息種類有哪些?涉及的各類利息計算依據是什麼?

民間借貸糾紛主要涉及“借期內利息”和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時所產生的“逾期利息”。如果借款人提起訴訟,並取得生效判決,且借款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則其還可能需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序號

利息型別

計算依據

1

借期內利息

《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2015》(超過法定保護上限部分不予支援)

2

逾期利息

《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2015》(超過法定保護上限部分不予支援)

3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二、對於借期內的利息應如何計算?

法律依據:

《新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釋出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借期內利息計算

(以借款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後為例)

有約定

按照約定計算(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四倍)

沒有約定

不支援

約定不明

自然人之間對借期利息約定不明的不予支援

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表格說明:對於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合同,計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期間的借期內利息,則適用《司法解釋2015》確立的標準,即《司法解釋2015》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詳見本文第五部分。

三、對於逾期利息應如何計算?

法律依據:《新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逾期利息計算

(以借款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後為例)

有約定

按照約定計算(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四倍為限)

僅約定借期內利息未約定逾期利息

按照借期內利率計算(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四倍為限)

借期內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未約定

出借人可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

表格說明:對於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合同,計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期間的逾期利息,則適用《司法解釋2015》確立的標準,即《司法解釋2015》第二十九條,詳見本文第五部分。

四、對於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應如何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計算以當事人取得生效法律文書,且法律文書中對遲延履行期間利息計算方法予以明確為前提,計算標準按照《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 :第二百六十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七條: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後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法釋〔2009〕6號)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具體計算方法……(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遲延履行期間利息主要發生於出借人請求借款人償還欠款的法律文書發生效力以後,債務人未依法履行債務的情形,支付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是一項法定義務,在提起訴訟時,無需當事人主張,本文僅作列舉說明。

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計算

截至2014年7月31日

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含利息等)*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2014年8月1日起截至履行完畢之日

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五、新、舊司法解釋的銜接適用

對於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合同利息計算問題,因涉及新、舊司法解釋的銜接適用而變得複雜。《新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對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作出了規定,在計算2020年8月20日之前簽訂的的借款合同相關利息時,應遵從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

計算依據:《新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對於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定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計算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貸合同利息時,應遵循“分段計算原則”。即:對於成立於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貸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按照《司法解釋2015》的規定,計算自合同成立時至2020年8月19日之間產生的利息。對於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歸還之日的利息,則依據《新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利率保護上限,即“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進行計算。

在理解“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時,應結合《新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二十八條等條文的規定,借款利息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但市場報價利率(LPR)自2019年8月20日起開始實施,對於2019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借貸合同,由於此時還沒有實施市場報價利率,那麼此類借款合同的利息應如何計算?對此我們需再次予以區分

,即,如果雙方借貸合同成立於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間,在計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歸還之日的利息時,按照《新司法解釋》確定的規則,以不超過借款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四倍標準為限;如果借款合同成立於2019年8月20日之前,此時還沒有LPR值,在計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歸還之日期間的利息時,按照《新司法解釋》確定的規則,以不超過起訴時一年期LPR四倍的利率標準為限。

民間借貸案件一審受理時間

合同成立時間

計息期間

計息依據

2020。08。20之前

不考慮

自合同成立至借款返還之日

適用《司法解釋2015》,即“兩線三區”,利率最高24%

2020。08。20之後

2019。08。20之前

自合同成立時至2020。08。19

適用《司法解釋2015》,即“兩線三區”,利率最高24%

2020。08。20至實際還款之日

適用《新司法解釋》利率保護標準,不超過

提起訴訟時

一年期LPR四倍

2019。08。20至2020。08。19

自合同成立至2020。08。19

適用《司法解釋2015》,即“兩線三區”,利率最高24%

2020。08。20至實際還款之日

適用《新司法解釋》利率保護標準,不超過

合同成立時

一年期LPR四倍

2020。08。20之後

自合同成立至實際還款之日

適用《新司法解釋》利率保護標準,不超過

合同成立時

一年期LPR四倍

“兩線三區”系《司法解釋2015》確立的利息保護標準。兩線即年利率保護線,第一條線為借款合同當事人訴諸於法律時,民事法律予以保護的利率上限為年利率24%;第二條線為年利率超過36%部分的利息則應認定為無效。

這兩條保護線將利率劃分為三個區間,即年利率24%(含24%)以下區間,年利率24%-36%區間(含36%),年利率高於36%以上區間,與之相對應的分別為 “法律保護區”、“自然債務區”和“無效區”。對於“法律保護區”內的利息,按照《司法解釋2015》確立的規則計算即可。對於“自然債務區”內的利息,出借人起訴時主張該區間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當事人自願支付的,則司法不再幹預;但借款人自願支付後要求返還或折抵剩餘債務的,法院同樣不予支援。對於“無效區”區間的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如借款人已經支付的,其有權請求出借人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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