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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舉報父親被打死一案兩被告人獲刑並不意味本案結束了。

由 希望星晨58298869 發表于 美食2023-01-24

1,這首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青藝、劉得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劉青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得見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減輕處罰;另鑑於被害人對引發本案負有責任、二被告人當庭均不認罪且均未賠償、被害人近親屬不予諒解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被告人劉青藝當庭表示上訴,被告人劉得見當庭表示不上訴。

“二被告人當庭均不認罪且均未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被告人劉青藝當庭表示上訴”,已經說明了犯罪嫌疑人劉青藝、劉得見不服一審宣判結果,其中的劉青藝還要上訴 ,而宣判前“被害人近親屬(葉婷及其家人)不予諒解”,說明原告、被告雙方在審判結果都不滿意;可以肯定的是,該案應該有二審.

2。

而從評論區的留言看,絕大多數網友們都認為量刑過重——

“死者侮辱人動手在先,而且人家都不準角打了,還不依不饒,判得太重了吧,如果輿論能起作用,我支援農民輕判”“只能說網友們的感情又被利用了。不是誰死了誰就有理的。仔細看了全文,我覺得是被害人自找的。”“判的太量了”“被害人先出言嘲諷人家過世的岳父引起口角爭執,後發展為肢體衝突”。

“這判決過重了吧,先動手還互毆”“兩個老實巴交的農民為了要回1800的欠款,被惡意壓價到1600,並被惡意羞辱挑釁辱罵毆打,不得已正當防衛致人死亡”“評論區都沒看全文吧。受害人也有責任,嘴欠招致打架,還說第二天繼續去找人家麻煩。就這互有責任,又不是故意殺人,不會判死刑。” “這難道不是惡人先告狀嗎”“宣判書裡有,被害人引發糾紛”

“判的太重了吧”“互毆一定要報警,警察判定責任,出了事也是一份證據,法庭判無期就是想給受害者家庭一個交代,繼續上訴估計判十幾年”“看清楚,不是單方面毆打,是被害人先挑釁,而後互毆口號,判的可以了”“你們好多人都沒看具體過程吧,看看吧,看了明明是他先罵人家的,還要先動手打人,只是被攔下來”。

“如果這是真的!判的太重了,打工掙錢這是為了生存,幹完活還不給錢,終於被壓榨,要到錢還要被侮辱?!?忍氣吞聲還被追著打,老實人也是有底線的”“惡人先告狀,倒黴的還是老實人,果然有其父必有其女”“還是判的蠻重的,被害人引發糾紛,自己也動了手,結果判了一個無期一個八年。".

女子舉報父親被打死一案兩被告人獲刑並不意味本案結束了。

女子舉報父親被打死一案兩被告人獲刑並不意味本案結束了。

3。根據宣判結果,我們發現劉氏二人犯下了故意傷害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也就是說他們在主觀上也不想把人打死,致葉洪青死亡只是過失行為,沒有主動追求葉洪青死亡的意思 。

——劉青藝和劉得見與葉洪青並無嫌怨,

葉洪青在酒席上嘲諷劉青彥及其岳父,這是打架事件的根源,葉洪青與劉青藝發生爭吵後,也是“葉洪青掂啤酒瓶欲砸劉青藝”,葉洪青率先動手打人,而且廝打過程中,劉氏上叔侄

未有使用任何工具,葉洪青則

“持不鏽鋼盆砸劉青藝”,這一切都表明,劉氏二人與葉洪青發生廝打的始作俑者是死者葉洪青本人。

葉洪青“持啤酒瓶欲砸”,“又持不鏽鋼盆砸”,而二劉不過是赤手空拳與對方互毆或者說搏鬥,這能否說明葉洪青在主觀上有加害對方甚至於想置對方於死地的故意呢?二劉的互毆有沒有正當防衛的因素呢?總不能讓你拿酒瓶子、

不鏽鋼盆砸我,我“任爾東西南北風吧”?我又不 是鐵人,不怕酒瓶子砸。

女子舉報父親被打死一案兩被告人獲刑並不意味本案結束了。

小編自12月5日,葉婷舉實名後,一直關注這個事件的進展 ,瀏覽了多篇包括劉青藝家屬、葉洪青所在的前營村的網友和諸多匿名網友的發文,覺得死者葉洪青對這個事件負有一定的或者說很大的責任。

且不說該事件發生前的半個月他在某修車店持三輪車內胎打人的事了,單是這次在酒席上,葉洪青真沒有任何資格和理由去壓別人的工錢(人家不欠你的人情),而且人家還給你面子了,你應該就坡下驢,向人家示好,結果呢?50多歲的人了,一點公序良俗方面的知識都不懂,在贏足了面子的情況下還嘲諷人家不會用手機——這一切,我們想像一下,葉洪青是不是欺負人到家了呢?換位思考,你會無動於衷嗎?

依宣判的內容,劉青彥沒有參與打架,打架後“前營村村幹部葉桂東駕駛電動三輪車將葉洪青送回家”沒有躺地下二、三個小時,包地老闆許國力有過勸架行為;葉洪青並非當天夜晚去世,而是九天後死在醫院中,葉洪青確實在吃飯時好過分……法官沒有避諱這一切,為什麼就沒有想到葉家人原本就不是善類(最低是喜歡撒謊),進而在量刑時不給予從輕的考慮呢?說實話,感覺無期徒刑太重了。

這裡還提到了杞縣警方當晚 沒有帶打鬥雙方回派出所的事,原來是事出有因, “警察於22時51分到達加油站時葉桂申、葉桂起等人已離開現場,劉得見、劉青藝等人在現場並向警察表示自行解決,警察遂離開。” ,並不是不作為;顯然,葉家人控訴警方的事法官也注意到了,那麼,合議庭難道沒有想到葉家人存在加重對方刑罰的故意嗎?

我不知道,接下來對虛假的“尋人啟事事件”、 “葉婷脫褲子大鬧馬路事件”、“葉家老二葉歡歡威脅警察事件”、以及她們的母親李樹香寫小作文聲稱“杞縣警方是傷害她們的第二兇手” 的事件,警方是否會進行刑事追究?,說實話,這樣的宣判結果和前面諸事件中的好多細節連普通老百姓都看不下去了!

該宣判內容澄清的當晚打架後, “劉青藝之妻吳玉(應該就是石中美石的網友)聞訊趕至現場,並於22時41分報警”,“

葉洪青到家後,於23時許撥打電話聯絡葉桂申、葉桂起稱明天還要找劉青藝的事”,這能說明,劉氏叔侄的“過失”是造成了葉洪青的死因嗎?

女子舉報父親被打死一案兩被告人獲刑並不意味本案結束了。

雖然已經犯罪了,我倒覺得劉青藝的某些行為是能夠理解的,只是過失傷人不應該, “被告人劉青藝當庭表示上訴”,我是支援的。

TAG: 青藝葉洪青被害人宣判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