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請其他律師代為出庭”,你怎麼看?
筆者最近在內地擔任一宗刑事案件某被告人的辯護人,開完庭前會議後,筆者無意間與一位同案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聊了一會。
該綠海告訴筆者,說是法院通知的這個開庭日期(距離庭前會議的日期是十天)有其他案子要開庭,到時候不能出庭。該律師說,將會讓同事代為出庭辯護,因為當事人的委託書上還有一處空白,到時候填上出庭律師的名字就可以了。
我的天吶!
筆者真是開了眼界了!
一個擔任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的律師,自己閱卷,自己會見(如果當事人取保,可以直接交流),自己熟悉案情。而臨時看哪個同事有時間,就請哪個同事(也是律師)代為出庭。
辯護律師接受當事人家屬委託後,一般要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去認真研究案情,反覆與當事人核實有關案件事實和證據。只是因為開庭衝突就臨時找個同事代為出庭,那位“代為出庭”的律師有沒有足夠的時間去了解案情,熟悉案件事實和證據呢?顯然,不可能。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熟悉,可不像電腦磁碟複製一樣簡單,那是要勞心勞力的。況且,“代為出庭”的律師,那不是自己的案件,其是否能盡職盡責辦好本案,當事人心裡能不打鼓嗎?當事人能同意嗎?
當事人委託律師本是對具體某位律師個人的信任,臨時“代為出庭”的律師,當事人是否也信任?
筆者肯定不敢這麼大膽,當出現開庭時間衝突的時候,由他人“代為出庭”。作為辯護人,一旦出現開庭時間衝突的時候,一定要堅持要求法院調整開庭時間。除非代為出庭的律師是一開始就介入案件的,不然,中途換人出庭,對當事人是極不負責任的。
親愛的讀者,您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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